正义网 发表于:13年11月15日 08:00 [转载] DOIT.com.cn
记者昨日获悉,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等十大网络视频行业巨头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表示将联合对抗百度、快播等日益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据称,截至目前,联合行动发起方已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的盗版侵权案件共计立案百余起,涉及盗链、盗播移动视频版权的影视作品逾万部,百度方面则遭遇经济索赔3亿元。
与此同时,联合行动发起方还将对视频盗版、盗链采取技术反制措施,从即日起全面禁止百度视频爬虫访问。
涉及侵权影视作品逾万部已立案百余起
联合行动发起方在宣言中表示,将联合对抗百度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据介绍,截止目前,包括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光线传媒、乐视网、万达影业等网络视频行业利益相关方已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的盗版侵权案件共计立案百余起,涉及盗链、盗播移动视频版权的影视作品逾万部,并向百度方索赔经济损失3亿元。
据悉,通过盗链,百度视频得以大量无偿地使用他人的版权资源,盗用他人的存储和带宽资源。对此,优酷土豆集团CTO姚键称,正规的搜索行为应该根据用户搜索给出链接,然后跳转到第三方网站,但百度视频是在自己的搜索页面中直接嵌套插放视频网站内容,严重侵犯了视频网站应有的权利。
据介绍,除了视频搜索,百度影音播放器、百度视频APP的盗链也存在同样的盗链侵权问题。姚键指出,无论是在PC网页端、客户端、移动APP端,百度都已远远超过正常搜索引擎的边界,属于盗链侵权行为。
“百度公司未经搜狐、优酷土豆集团的许可,独自通过百度视频、百度影音等软件以定向链接、点对点传输、浏览器内嵌播放插件并主动推介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大量影视节目播放甚至下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陈先锋分析指出,百度侵权的形式主要是盗链和为盗版视频网站提供技术、流量、收入等全方面的支持。
陈先锋接着认为,百度通过盗链的方式,擅自在线向公众提供他人视频作品的行为,涉嫌直接侵犯他人的信息传播权。这种行为,既不是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合理使用”,也不是“法定使用”,有直接侵权之嫌。
针对上述说法,百度方作出回应称,盗版是国内视频行业的共同难题,百度一直高度重视视频行业版权保护问题。从2013年6月至今,百度系视频产品封杀各类盗版及不良网络视频内容链接数量超过580万条。其中,仅百度视频APP就处理举报内容达150万条。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优酷土豆、搜狐、腾讯等视频网站联合对百度开炮,表面上是版权维权实则是视频入口利益之争。“相对于乐视网、搜狐视频等网络视频供应商来说,百度扮演着传送者角色,可能会涉及直接跳转截流量的行为,因此触动了相关利益方。此外,基于盗版视频网站数量太多,一一打官司顾不过来,只能统一对准百度。”
视频版权频现天价而侵权赔偿过低
据了解,2011年,百度先后历经“文库侵权门”“音乐侵权案”等事件,国家版权部门最终认定百度存在部分侵权事实,将研究行政处罚事宜。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行政处罚无非是警告、罚款,“处罚额度上限太低。”
近年来,国内视频版权价格一路飞涨,各大视频网站争先高价买断独家版权,部分热门网络影视剧价格动辄高达千万元以上。据乐视网在2012年报中称,其拥有电影版权超过5000部,电视剧版权超过90000集。
与此同时,乐视网的视频维权官司也层出不穷。据统计,在2011年至2012年度乐视网在pc端、tv端、移动设备端等各个领域开展的维权案件多达900余件。
“视频盗版行为还存在立案难,判决太轻等问题,一部影视剧的判赔有的才一两万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名IT法律专家表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司法打击力度弱是网络侵权、视频盗版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现下,十大网络视频行业巨头将矛头联合指向百度,意味着视频产业可能正陷入危境,网络视频(包括移动视频)侵权或将成为新晋“重灾区”。
针对百度视频各产品的盗链问题,姚键表示,优酷数月前就已经设置了ROBOTS协议阻止百度视频搜索爬虫抓取,但百度依然强行抓取。
联合行动发起方因此认为,百度作为拥有巨大资源垄断优势的互联网巨头参与了大规模的盗版侵权,实际上是对其他视频网站的彻底洗劫,其危害远远大于PC互联网时代,如果不及时遏制,将对刚刚起步的移动视频产业链造成毁灭性的伤害。
有业内人士分析对此指出,百度一直利用搜索引擎身份和“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但同时又忙着打造自己的内容供应体系,在从ISP(网络技术服务者)到IC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转型过程中,百度不断越界。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有互联网行业人士分析认为,百度和快播只是盗版网站的技术支持方,并不直接运作盗版影视内容,故而百度和快播只要尽到“通知+移除”——即接到投诉+停止支持,即可无忧。
“除了行业监督缺位、法律略显滞后外,网络视频产业版权矛盾的缓解,需要版权权利人和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不断磨合。”前述知名IT法律专家则认为,“避风港”规则实际上是为了平衡利益相关方,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上看,真正使用“避风港”规则的案例很少,司法开始倾向对权利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