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各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6月里,各地政府从减免税负、政府定向采购、出台扶持政策、服务机构建设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湖南、福建、河南等省着力减免中小企业税负,旨在让中小企业轻装上路;浙江、重庆等省市则明确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特殊优待”;湖南、山东等省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江西、黑龙江、北京等省市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减免税负

  湖南:困难中小微企业有望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进一步促进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6月,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另外,不得违规向中小微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同时,要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河南省小微企业将获重点关照 企业减负方案下发
 
  6月7日,由河南省工信厅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小企业局、监察室,以及河南省减负成员单位参加的河南省中小企业负担调研活动正式启动。这是刚刚下发的《2012年河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意见》中的专项行动之一。

  5月底正式下发的《意见》明确了今年企业减负的工作要点: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把企业减负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相结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要求河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企业负担现状调研活动,针对当前企业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在重点“关照”小微企业的同时,《意见》还支持探索建立“大企业直通车”制度,要求重点抓好“双百”企业的服务工作,健全完善企业发展环境监测点制度,继续对监督点企业实施重点服务。

  山东启动企业减负行动 以小微企业为重点
 
  为解决当前企业负担较重、涉企收费偏多、融资难及融资贵等问题,山东省启动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将对涉企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严格控制新出台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项目。

  根据《山东省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山东省将以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企业负担现状调查摸底,同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大力整治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强制企业参加评比并收取费用、重复鉴定检验、无偿侵占企业人财物、公路“三乱”等行为。
 
  福建省:小微企业所得税今年按最低限交纳 
 
  6月,福建省地税局提出,小微企业将按最低限交纳企业所得税,从今年1月起执行,执行期一年。

  其中,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适用应税所得率由3%~10%统一为3%、批发零售贸易业由4%~15%统一为4%、制造业由5%~15%统一为5%、交运业由7%~15%统一为7%、建筑业由8%~20%统一为8%。

  此前,福建省政府已出台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福建省将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账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河南下发企业减负工作方案 小微企业获重点"关照"
 
  6月7日,由河南省工信厅运行监测协调局、中小企业局、监察室,以及省减负成员单位参加的全省中小企业负担调研活动正式启动。这是刚刚下发的《2012年河南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意见》中的专项行动之一。

  5月底正式下发的《意见》明确了今年企业减负的工作要点: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把企业减负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相结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要求河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企业负担现状调研活动,针对当前企业承担的各种不合理负担,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在重点“关照”小微企业的同时,《意见》还支持探索建立“大企业直通车”制度,要求重点抓好“双百”企业的服务工作,健全完善企业发展环境监测点制度,继续对监督点企业实施重点服务。

  福建省从快从优落实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福建省地税局明确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按最低限适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今年1月份起执行,执行期一年。其中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适用应税所得率由3%~10%统一为3%、批发零售贸易业由4%~15%统一为4%、制造业由5%~15%统一为5%、交运业由7%~15%统一为7%、建筑业由8%~20%统一为8%。
 
  安徽创业企业注册允许“零首付”
 
  安徽工商部门6月出台新政策,对创业设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安徽省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新政策指出,安徽省将实行“免费登记制”,暂对新设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同时,进一步优化年检服务。

  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启动 黑龙江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6月,《黑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出台。该方案以“优化成长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以着力解决损害企业利益的不合理负担问题为主线,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为重点,旨在充分发挥减负工作部门的合力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营造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该方案的出台意味着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减负专项行动正式开始。专项行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统一部署,推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缓解融资难等方面的惠企政策出台。建立中小企业负担监测机制,跟踪监测分析企业负担状况,严肃查处各项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违纪违法行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与此同时,还将继续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问题,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及时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目录。严肃查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问题。继续推行重点企业收费卡制度,防止“三乱”问题反弹。重点对金融危机以来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目前仍在执行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督促各市(地)及相关部门加大对惠企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

  按照方案规定,黑龙江省将由省工信委牵头,组织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各市(地)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集中开展一次企业负担现状专题调研活动,梳理惠企政策措施,开辟企业负担直通车专栏,集中开展企业负担宣传活动。制定“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方案,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扶持力度;依托黑龙江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按照工信部企业负担指数评价体系,跟踪监测分析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状况,定期发布企业负担情况测评结果。
 
  重庆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重庆市地税局6月对外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三个配套文件,将主要从税务方面支持重庆市民营经济的发展。

  小微企业可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规定,凡新增的小、微企业,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企融资服务企业可免营业税

  民企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民企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之一。今后,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在利息等方面,民企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所发生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软件生产等多个行业减免企税

  《意见》还规定,即日起,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另外,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动漫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除广告业、娱乐业外)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民企安置残疾人可退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限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府定向采购

  浙江:50万元以下项目向中小企业定向采购

  今后,对于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浙江省将定向向中小企业采购。

  6月,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并对全省如何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结合浙江省内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和完善了相关的政策措施。浙江省要求,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定向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询价”系统,简化采购程序,并仅限于中小企业参与报价。浙江省明确,省内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设定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标准,适当简化采购程序,方便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参与小额政府采购项目,提高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同时,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浙江省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确保“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30%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预留给小微企业”这一政策任务的落实。

  此外,浙江省将大力推行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预审,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浙江省规定,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全面实行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预审制度,采购文件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供注册供应商免费浏览或下载。如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浙江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一律免收采购文件工本费;如属于是未注册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的,或其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为市、县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其采购文件工本费应减半收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同时鼓励企业进行网上注册并参与网上采购。

  浙江省还将加强推进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对中小企业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改进企业服务等工作。

  重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落实到品目
 
  重庆市的办公软件、公务车维修、保洁等28个政府采购品目将只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此举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到了实处。

  6月,重庆市财政局联合该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并结合该市的实际情况,出台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将通过预留份额、设置中小微企业采购目录、给予评审优惠、提供融资服务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的参与度和项目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同时,随《暂行办法》一同下发的还有《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采购人将按照《目录》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暂行办法》要求,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中注明该项目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此,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我们依据该规定,通过分析我市中小企业参与较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目录》,以细化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举措。让采购人更加明确哪些项目应该预留给中小微企业,操作性更强。”该负责人补充道,《目录》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共28个品目,包括办公家具、苗木、车辆维修等。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另外,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福建政府采购为中小信息企业降低门槛
 
  在福建,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时,将不再以过往“资历”论长短。

  6月,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行业领军企业等3个方面全方位推进省内信息产业的发展。其中,政府采购被列为扶持福建省中小信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意见》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具体措施主要有:财政出资项目将从设计、选型、工程招标和施工各个环节支持使用福建省信息产品;在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方面,放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门槛,提出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时,不以软件应用及企业业绩作为招投标入围条件;对福建省内不具备参加招投标条件的企业,鼓励其与境内外企业组成联合体,实行联合招标。

  对于该《意见》的出台,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在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中,注册资金可作为投标门槛时的加分条款,而今后诸如此类考量企业规模的限制性指标,如业绩等,将不会出现在招标文件中。同时,该负责人还表示,根据中央和本省的有关政策,福建省将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中小企业参与投标费用减免和取消限制条款等具体内容,将更完整地呈现在招标文件中。

 2011年福建省信息产业完成销售总收入5085亿元,增加值1925亿元,占全省GDP比重的11%,成绩位居全国前列。福建省此次先行试水,旨在为从事软件开发的中小企业进军政府采购市场敞开大门,并借此推动全省信息产业高速发展。

  出台扶持政策

  湖南省出台30条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6月10日推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财税、金融、转型发展、公共服务、全民创业、优化发展环境等6个方面30个举措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

  根据《实施意见》,从2013年起湖南省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将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6亿元。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也将适当增加,以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政府采购预算也将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要安排总额的30%以上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实施意见》提出的30个新举措重点包括: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把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从2%放宽至了5%。

  ——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押物贷款,拓宽企业的抵押物范围。

  ——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积极探索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利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更加紧密的业务合作,并逐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从2012年至“十二五”末,每年新增营业收入过4亿元的大企业100户以上,新增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中型企业1000户以上,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30000户以上。提高中小微型企业的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及标准制定。

  ——要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专利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引导中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集体商标认证、注册和推广。

  ——禁止新上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综合利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等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在首期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延长1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允许股东以股权、债券、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吉林省出台四大“扶微”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吉林省政府6月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下称《发展意见》)。

  《发展意见》从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努力改善小微企业创业环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体系等4个方面,其中涵盖21项具体“支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内容。

  《发展意见》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发展意见》还提到,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确实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经同级工业信息化、财政、社保部门共同认定,除职工个人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与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为鼓励创办小微企业,降低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发展意见》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验资”,注册资本的20%6个月内到位即可,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发展意见》中明确要求,对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及3年内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小微企业的,优先给予创业资金接济,3年内在厂房租金上给予30%的补贴,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政策。

  《发展意见》还特别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明确允许采购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为解决和完善小微企业后续生存和发展中的软环境问题,吉林省决定自《发展意见》施行日起,全面清理整顿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种收费,并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重庆市出台意见重点助推1万户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6月,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万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财政、金融、技术、市场、人才、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重点助推1万户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重庆市中小企业近年来实现了较快增长,但仍存在着不少发展瓶颈。”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11年底,重庆市中小企业已达26.9万户,比上年末新增7.6万户,实现增加值3520亿元,吸收从业人员484.1万人。但重庆市中小企业依然面临着融资难、产业结构调整压力大、用工难、用地难、人才缺乏、科技支撑乏力等问题。

  由此,重庆市将选择一批成长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集中力量支持其加快发展。按照《意见》列出的门槛规定,入选的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近3年连续增长30%。对此,该负责人解释称,除了硬指标,还要看企业的软实力,比如要考察企业老板的综合素质,有没有社会责任感,有没有做强做大的信心,有没有开拓创新的意识等,预计首批名单将在下半年出炉。

  对纳入“万户成长工程”的企业,重庆市将从财政、金融、技术、市场、人才、用地等6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财政支持为例,市财政将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这些企业结构调整、技改研发、节能减排、扩大就业等,市级新型工业化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基金等各类涉及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也要向这些企业倾斜。

  而针对备受关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支持也是十分贴心。将优先对这些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提供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其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和项目质押方式融资。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融资服务处相关负责人称,重庆市已着手开展相关工作,今年将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1000亿元,新增担保500亿元。
 
  湖南“百千万”成长工程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为助推中小企业成长,发挥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月制定方案,正式启动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

  根据规划,湖南省将通过各种培育手段,从2012年至“十二五”末,每年培育新增营业收入过4亿元的大企业100户以上,新增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中型企业1000户以上,新创办小型微型企业30000户以上。

  为实现上述培育目标,将以“小巨人”计划和“创业”计划企业为基础,建立“百千万”成长工程企业信息台账。每年选择一部分成长性好、发展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营业收入过亿元的各类中小企业作为“100户营业收入过4亿元大企业”重点培育后备企业;选择一部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营业收入过2000万元的各类中小企业作为“1000户营业收入过亿元中型企业”重点培育后备企业。

  资金支持方面,除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各级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等,将向符合条件的“百千万”成长工程重点培育后备企业倾斜。对列为“100户营业收入过4亿元大企业”重点培育后备企业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省“小巨人”计划和“创业”计划企业项目资金优先安排“百千万”成长工程后备企业项目。

  为支持全民创业,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工商、人社、发改、税务、科技、国土等部门,将制定创业政策摘编手册和创业指导目录,指导创业。支持利用闲置的厂房和场地或依托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大学科技园区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创业基地集聚发展。同时,通过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100家左右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山东财政22条措施促中小企业发展
 
  今年山东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达3.97亿元,增长21.41%

  6月,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引导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培育壮大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等五个方面提出了22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完善财政政策引导激励机制,着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加大补偿力度,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型企业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引导担保机构更多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费率贷款担保服务。补充扩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加快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第二批参股创投公司的运作,继续组织做好中央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工作,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的投入。发挥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通过考核奖励、费用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积极开展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量,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研究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支持实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着力引导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围绕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合理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创新基金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支持种业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应用技术研发和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促进农业科技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进一步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扩大省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支持出口型中小企业从事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级招商招展资金作用,对中小企业到境外参展、市场考察、宣传推介等活动给予补助,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集中资金集约投入,加快培育壮大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继续统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本着加大强度、集约投入、竞争择优、重点扶持的原则,选择部分市的重点产业集群进行集中扶持,确保今年如期完成3年对16市轮流扶持一遍的目标任务。完善专家评审和竞争机制,对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财源建设效果好、具有良好成长前景的地方特色产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财政、银行、担保三方合作机制,通过财政资金带动,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认真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统筹建设联结各市和重点产业集群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拓展完善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规范、优质、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对中小企业素质培训、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全省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等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浅海滩涂资源费等19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各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期间,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免收投标担保费或给予费率更大优惠。

  据统计,2012年,山东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达3.97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21.41%,扶持力度明显加大。

  服务机构建设

  江西打造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 支持微小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江西省中小企业局6月制定《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各类公共服务。

  《办法》规定,省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或专业的公共服务,运营两年以上的法人单位;主要服务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资产总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提供综合服务的示范平台集聚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家,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获得过市级认定或市以上部门的表彰。

  《办法》还要求省级示范平台应具备一定的信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功能。如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3次以上;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年培训1500人次以上;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3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3次以上,建立融资超市。
 
  黑龙江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解决市场开拓难等问题
 
  6月,黑龙江省启动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并计划用3年时间建成由1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13个地市综合服务平台和22个产业集群服务平台组成的一体化平台体系。

  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市场开拓难、融资难、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工信部设立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整合、统筹地区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一网式”服务,黑龙江省被列为首批10个试点省份之一。据介绍,黑龙江省将首先在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黑河等市,围绕机械装备、物联网、亚麻、木制品加工、稻米、乳品等行业建立产业集群服务平台,首批平台预计将于今年7月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北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年内覆盖16区县
 
  北京正搭建一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网络平台,并推动16区县年内全部建立财政全额拨款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过网络办事大厅和实物办事大厅相结合,实现线上线下对中小微企业的立体化服务,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

  今年是工信部确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年。今年,北京市将全面启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全面构建“1×16×N”立体服务网络;完善市区两级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北京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为核心,16个区县投融资服务平台为支撑,带动100家金融服务机构的“1×16×100”融资服务体系。同时,认定20家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的平台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未来这个立体服务网络的专业程度将更高,集合的金融机构更多。而这个“1×16×N”立体服务网络仅是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网络平台的一个分平台。

  在实现网络办事大厅功能的同时,北京还将进一步完善实物办事大厅。今年,16个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将全部开设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办事窗口,同时将促进区县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各区县全部建成财政全额拨款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福建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特殊照顾”小微企业
 
  5月23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服务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有不少内容是专门扶持小微企业的,如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工时制度的指导,给需连续作业的小微企业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常态化开展省外招聘活动,积极促进省内劳务对接,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向小微企业延伸;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制定鼓励小微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奖励政策;制定鼓励小微企业与职工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奖励办法,促进企业稳定用工等。

  《意见》要求依托行业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试点工作,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真正从源头上减少和扼制劳资纠纷的发生。

  重庆市落成微企创业服务中心 
 
  重庆市首家综合性微企创业服务中心日前在重庆市南川区正式落成,首期27家微型企业入孵,享受重庆市南川区微企办从创业指导到创意孵化、创业培训、后期扶持、法律援助、代账服务、成果展示以及活动基地等“八位一体”的全程孵化服务。

  该微企创业服务中心由重庆市南川区政府出资200万元建成,全部由政府主导,地方财政承担全部租赁费用和运行费用。该微企创业服务中心共有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创业工作间48间,可容纳近50家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微型企业入孵。入孵微企可在此免费进行孵化,孵化期2-3年。相关机构常设办事服务人员为微企创业者提供注册登记、税收服务、银行贷款、法律援助、会计代账、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

  其他措施

  河南:中小企业发债将获补贴
 
  今年河南将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债券融资,力争全年企业债券融资突破100亿元,同时,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还将获得财政补贴。

  2011年,河南省全年发行企业债券7只,融资规模达到79.9亿元。今年截至目前,河南省已获发改委核准发行5只企业债券,募集了61亿元建设资金。

  今年河南省确定的目标是全年企业债券融资突破100亿元,年内再上报企业债券80亿元。河南省还对外公布了115家有望近期启动发债程序的企业名单,覆盖全省18个省辖市,涉及基础设施、食品、机械、电子、汽车等多个行业。

  今后河南省还将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省财政将按不超过实际发行金额的0.1%给予发行费补贴,存续期内由省、市级财政给予1%的财政贴息;对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实际担保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励;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实际再担保额的0.05%给予奖励。

  安徽中小业主“充电”政府买单 
 
  6月,由安徽省经信委主办的“名师大讲堂”第35场巡讲在合肥成功举办。为期两天的培训期间,业内知名专家就如何应对当前融资难、用工难、生产成本高等关系企业成长壮大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此次,安徽省近400名企业经营管理者享受到了政府买单的免费“充电”活动。

  “名师大讲堂”实行“政府买单、企业家免费享受培训”,旨在帮助安徽省企业家拓宽视野、创新思路,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不断提升应对复杂经济形势和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的能力。自2006年开始,“名师大讲堂”已在安徽省16个地市和部分县开展了35场巡讲活动,累计培训各类企业管理人员近万人,已成为安徽省经信委帮扶中小企业的品牌活动之一。

  辽宁省设1亿元小微企业专项资金
 
  从今年起,辽宁将在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留出采购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同时,辽宁省财政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以此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6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文件扶持中小微企业,包括26条含金量较高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融资、减轻税费负担、支持开拓市场、改善和强化服务等方面内容。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甘肃省加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中小企业项目管理,甘肃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6月联合下发了《甘肃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提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除通过建设部门验收外,还必须通过由甘肃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委托市(州)工信委、财政局组织的相关验收。

  《办法》提出,对验收中发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严重超概算、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未按照要求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未达到节能量及其它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或收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编辑:胡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