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欧特克向康宝索赔800万:未经许可使用软件

美国软件巨头在中国市场的反盗版行动正在不断升级。11月28日上午,佛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欧特克公司(Autodest,Inc)诉佛山一家知名企业康宝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两原告以被告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多个版本Windows视窗系统、服务器Server操作系统、Office软件以及Autocad设计软件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提出800万元的索赔金额。

今年8月23日,微软公司与欧特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广州公证处的一台联通互联网的电脑上,通过一款名为“火狐狸”的浏览器,打开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康宝)的官网进行分析,发现其管理平台是建立在微软Server系统之上,而这家注册资本达上千亿港元、拥有3000余员工的企业,在使用上述软件时并没有取得许可。

今年8月29日,上述两家美国公司共同委托律师到佛山中院起诉。与此同时,两原告还申请了证据保全,以防被告知情后转移电脑、卸载软件,最终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10月26日早上,佛山中院派出12名经过专业计算机软件保全知识培训的干警到被告企业进行证据保全。进入厂区后,保全人员迅速控制了被告企业使用计算机的主要场所。经当事人确认,大致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以此结果来换算被告使用软件情况。由于涉案计算机数量大、楼层多,整个保全从上午9 时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才结束。

最终,法院清查出100多台电脑和服务器,在抽查的电脑和物理服务器中,发现都安装了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视窗操作系统,部分电脑安装了微软Office2003专业版文字处理系统和Office2007专业版plus文字处理系统,而安装的 AutoCAD设计软件则涉及三个不同版本,安装的微软Windows server企业版服务器操作系统涉及两个不同版本,还有一台服务器安装了Sql server2005版数据库软件。

在当日的庭审中,虽然被告无法反证自己取得了原告的授权,却极力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焦点1:链入后台取证是窥私吗?

为保存证据,微软在公证员见证下,通过一款名为“Mozilla Firefox”(中文名为“火狐狸”)的浏览器进入被告企业的官网,然后以浏览器自带的firebug插件,整体分析网站内容,发现管理网站使用的“金和C6系统”需要在微软Server系统环境之下运行。

而开庭时,被告对此反应非常强烈。被告律师称,一般公众通过IE、腾讯等正常浏览器是不可能获取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的,只有具备特殊功能的“火狐狸”浏览器,才能实现这种窥视功能。使用“火狐狸”是需要付费的,而且价格较高,一般人根本无法使用。换言之,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原告故意渗透提取,其行为性质像是在窥私。

对此,原告则辩称自己取证的方式是公开的,没有使用任何解密或者非法手段,因此程序是合法的。

焦点2: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使用合理,则是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在被告看来,其购买电脑主机和服务器时,销售商直接在机器内安装了视窗操作系统和文字处理程序等软件,自己只是在享受电脑供货商的售后服务,而且主要用于内部管理,不直接用来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恶意地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上述软件。

此外,被告企业还认为,由于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使用正版软件,在购机附赠软件被更新换代时,不经公司许可私下安装盗版软件,自己并不需要为这种个人行为统一买单。

而原告则认为,被告企业是盈利性质法人,应当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包括为有需要的员工备置电脑,而被告员工在办公场所使用涉案软件之根本目的就是进行盈利,这在现场保全笔录中也得到了确认。另外,被告企业在官网上挂出来的招聘启事里,明确要求技术工人等几个重点工种会操作Windows、 Office和CAD软件系统,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印证了被告使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