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 月1 日绝对是个值得郑重以对的日子,在这一天我国第一部真正的信息化领域的立法开始实施,原来那种无法可依、无据可凭的时期已经成为历史。对于在信息化立法领域这“从无到有”的第一步跨越,用里程碑来形容一点不为过:《电子签名法》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性法律问题,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等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我国今后的信息化立法奠定了基础。
成绩固然可喜,但问题也依然存在。《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只是为完善信息化法律环境“吹响前进号角”,但前行的道路还很长,而道路的畅通更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应用。从目前来看,《电子签名法》应用中面临的两大难题:电子商务领域需要许多配套法律法规去完善;在电子政务和其他社会信息化领域,电子签名的应用欠缺明确规范。
《电子签名法》出台的初衷就是要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但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该法规至少还缺乏三个领域的内容: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法规还不是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之外的其他电子商务基本问题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解决。同时,在实际应用中,电子认证还是一个难点:对于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是否合理完善,已有电子认证是否能获得法律效应,电子认证机构的运行是否有资金、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保障,以及认证的标准如何有效统一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有待于在实践中认识并及时解决,否则电子签名的作用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同时,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和其他社会信息化领域的应用相对欠缺。由于《电子签名法》规定,在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应用电子签名需要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因此4 月1 日并不是电子政务领域迎来“第一部立法”的准确时间。笔者曾经在《电子签名法》刚获得通过时撰文,称该法规将为电子政务领域的信用机制奠定了基础,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尽早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这些基础就永远是基础,根本谈不上应用效果。更为困惑的是,如果打一些“擦边球”,在电子政务领域应用电子签名,它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应吗?
于是,站在4 月1 日的“分界点”,一方面我们为《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而欣喜,希望更多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活动借助电子签名的应用获得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更希望人们能保持冷静的头脑,这仅仅是一个开始,电子签名有效应用还需要各个部门在一起做很多完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同样还需要更多法律法规的出台来完善整个信息化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