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获胜

据悉,历时半年之久的"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于2007年12月19日终于告一段落,卡巴斯基在一审判决中获胜。

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全过程回顾:

2007年5月,瑞星公司相继在互联网上发表题为:"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枪手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律师声明"、"瑞星悬赏100万征集更多证据卡巴斯基面临国际诉讼 瑞星悬赏公告"、 "瑞星悬赏卡巴斯基诽谤证据实施细则"等多篇文章。

2007年6月11日,卡巴斯基就瑞星公司损害卡巴斯基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以实现其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行为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7月23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的原、被告于当日上午交换证据,在此期间瑞星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使得开庭日期延期。在之后的调查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驳回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随后瑞星公司又以未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为由,使得开庭日期再次延期。

2007年11月29日,"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第一次开庭,诉讼双方进行了质证、申诉等法律程序。由于证据较多,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质证过程没有完成。

2007年12月5日,"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第二次开庭,原告卡巴斯基表示,"卡巴斯基公司愿意与瑞星公司在公平的环境下有益的竞争,不应当采取恶意炒作。在网络上的一些对卡巴斯基的攻击,卡巴斯基一直采取低调态度处理。本次诉讼是由于瑞星公司发布律师声明称掌握大量确凿证据证明卡巴斯基"雇佣枪手"攻击瑞星公司,已构成诽谤罪,并且公告悬赏搜集证据,卡巴斯基无奈才进行起诉。"此次开庭当天并没有宣判结果也未通知下次开庭时间。

2007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 直接宣判结果。

判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表的题为"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枪手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律师声明"、"瑞星悬赏100万征集更多证据卡巴斯基面临国际诉讼 瑞星悬赏公告"及其"瑞星悬赏卡巴斯基诽谤证据实施细则"等文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网站首页发表向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道歉的声明(道歉声明应包括承认发表本案涉讼声明错误、承认给原告商誉造成损害及其表示歉意的内容)。道歉声明在网上登载的时间不少于七日。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公司如不履行该项义务,本院将在国内新闻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告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1000元(包括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涉及本案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声明及其悬赏公告;

五、驳回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