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就VIE结构监管听取意见
昨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案将对不少采取VIE(协议控制)结构进行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给出明确说法。有评论说,困扰境内企业十多年的这层“灰色窗户纸”将被捅破,中国互联网企业们不再如坐针毡。
记者在商务部网站看到,对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标准。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草案:
实际控制情形下视为内资
意见稿特别提及协议控制的处理,征求意见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该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该法。对于该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该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不同观点。
这意味着,一旦意见稿获通过,阿里巴巴、百度等约300家中概股企业可被认为是中国投资者和内资企业,他们在境内开展业务将面临着比以前更顺畅的局面,比如投资并购和行业准入等。
政策不明
困扰数千家高科技企业
目前,中国已有约300多家中国境内企业利用VIE(协议控制)在境外上市,数千家企业以VIE结构接受PE、VC投资。其他非高科技领域的传统企业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这种非股权控制的模式。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控制模式几乎完全规避了现有商务部、发改委及证监会的相关审批。
然而,监管部门对VIE监管的态度一直不明,困扰中国企业十多年。2011年,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其导火索也是VIE模式问题。2013年3月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百度CEO李彦宏在提案中建议,商务部应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和资质发放等方面的限制。另一位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却提出相左的建议,VIE带来经济隐患,应纳入监管。他呼吁商务部、证监会研究制定针对VIE模式的监管规定能够尽早出台。
李彦宏称,我国尚未出台任何针对VIE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部门在涉及VIE问题上多采取“一刀切”不予批准或长期搁置的做法,在诸多方面对VIE企业存在实质性的政策壁垒。以国内投资并购领域为例,企业投资并购对象为年营业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时,需按规定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一旦涉及VIE问题均无法被正常受理。
他估算,国内对于VIE的政策限制,直接影响到估值规模数万亿元的资金和数千家高科技企业,限制了企业发展,更会影响到经济发展全局。他因此建议:在支付牌照发放、投资并购审查等方面,取消对VIE结构企业的限制,给予VIE结构企业完全的国民待遇。
专家:尽量留住优秀企业在境内上市
境内外对中国企业VIE结构的法律风险一直持担忧态度,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红燕和叶永祥律师认为: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对于互联网等其他轻资产企业而言并不稀奇,也不具有特别的意义。但去年阿里巴巴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却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2011年支付宝事件,马云在未经雅虎和软银董事代表的许可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VIE协议,让关于VIE模式的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阿里巴巴以VIE模式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无疑给其他采用VIE模式的企业注入一剂强心剂,在中国政府部门正式作出限制性规定前,VIE模式肯定将继续被采用下去。
律师认为,美国资本市场还是认可VIE模式,但我国对于VIE模式却没有明确的态度,这显然不太合适。我国是时候对VIE模式的效力作出明确的定性并通过法律予以规制,以消除境内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及社会各界的疑虑。
什么是协议控制
2000年4月,新浪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首开互联网企业协议控制模式先例,为此市场也称这种海外上市协议控制模式为“新浪模式”(又称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新浪模式的实质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境外壳公司实际控制境内牌照公司,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境外壳公司,规避了外资机构不能拥有ICP牌照的问题(即互联网络的外资行业禁入政策),使外资机构得以大量进入原本对其封闭的互联网行业,并控股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此后被大量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