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被遗忘权”案,选错了被告吗?

 

  5月4日,海淀法院驳回原告任先生要求“被遗忘”的诉讼请求,这是海淀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已终审。海淀法院法官表示,这不代表我国法律否认“被遗忘权”。

  有关“被遗忘权”,在此前文章中有过论述(参见:本不该拥有,谷歌还有脸发报告?)。但这与中国首例“被遗忘权”案有所不同。根据有关报道,任先生在搜索页面键入自己姓名后,“相关搜索结果”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任某某、国际超能教育任某某、美国潜能教育任某某、香港跨世纪教育任某某;另外,搜索“某氏教育”,有“无锡某氏教育、某氏教育骗局、某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等结果。很显然,搜索结果容易给人“某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的印象,自己与“某氏教育”的关联,会拖累自己。而任先生自己并未真正在某氏教育机构工作过。

根据描述,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从业人员,任先生在在无锡某公司从事过相关的教育工作,大约4个月时间,该公司向任先生发出了《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从这些资料看,无锡某公司和无锡某氏教育似乎有关联,也许任先生与锡某氏教育没有关系,果真如此的话,“无锡某氏教育任某某”这样链接就存在虚假的成分。对此,任先生应该要求相关网站删除有关报道。

如果相关网站已经删除了有关报道,搜索引擎仍然保留有“快照”,要求搜索引擎删除镜像,按照道理说,这应该是一个合理的要求。如果跳过网站,直接要求搜索引擎行使“被遗忘权”,是不是选错了被告?

以上是我不专业的解读。

还是看看法院的专业版解释:“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网络服务公司人为干预。网络服务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词条的行为,明显不存在对任先生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任先生名字这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显然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本案原告任先生姓名的行为。”

法院认为:“任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与任先生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而且,其对这部分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但是由于任先生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判决驳回了任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知道任先生是否咨询过律师?类似这样的事情,应该援引哪些法律条款。所谓“被遗忘”、“人格权保护”、“一般人格权”,这都是比较专业的法律词汇。专业的事情找专业的人,如果自己理解,结果就会有所出入,不是吗

我不懂法律,没有办法从专业的角度解读。但我关注大数据,特别关注大数据的隐私保护。对于个体来说,就像交通法规中的弱势群体。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其实,任先生的遭遇还是值得同情的。

在此前的两篇文章中(参加:美国人隐私,有苹果,有微软,中国呢?)(参见:“政府监控应有限度!”为什么比尔·盖茨先生这样说?),我也对有关大数据应用中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任何建立个体大数据分析基础上,针对该个体的数据服务,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都涉嫌侵犯隐私”,对此,有好友表示:太过计较和较真。是的,也许有一点。但我认为,大数据分析可以涉及个人数据,但类似“用户画像”还是应该针对群体,而不是个体。我觉得这是一种境界和眼光。同样是搜索引擎,都有竞价排名的服务,为什么有的招致争议不断,有的则被坦然接受呢,其中的差别其实不是技术,其实关乎境界,境界不同,结果不同。

李开复对比中外创新企业时说过,差别不在技术,在于使命感和执着程度。我想,这也是境界的差别吧。由于境界上的差别,所谓使命感,在有些人是理想,在有些人眼里就是一句口号。

如果从个体的角度,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待任先生的遭遇,是不是还有很多的地方值得思考呢?所谓以人为本,成功是早晚的事情。退一步说,即使不成功,也没有什么好遗憾的,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