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容)邹某使用买来的“黑客”软件,为其网吧上网账号进行充值并使用,金额高达数千元。近日,邹某被杨浦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9月,邹某用同学的身份证在杨浦区国权北路一家网吧办理了一张上网会员卡。去年10月,邹某在网吧上网时,遇到一名陌生男子,给他介绍了一个可“免费”充值上网的软件。邹某一试之下,果然奏效,于是花50元向该男子购买了该软件。至今年3月,邹某使用“黑客”软件多次窃取网吧充值密码,为自己的上网卡充值,致使网吧实际损失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邹某能认罪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酌情作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