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如何在信息化项目合同中取得主动权?

现在大部分信息化项目合同都是一些格式合同,是对方预先提供的。这种格式合同往往都是比较“偏心”的,是从对方利益出发的。若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不注意,则很可能我们前期在跟对方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优势,都会在这个环节中,被对方扳回去。所以,笔者认为,签信息化项目合同跟信息化项目选型一样的重要。

前不久,我替公司出面,签订了一份有关“项目集成”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是使出了浑身解数,才没有让对方从合同中取得便宜。

第一:注意合同中是否规定项目时间

我们在跟对方协商的时候,对方口头承诺,在三个月时间内完成这个项目集成的工作。若超过三个月,则一切损失,包括超出日期的住宿费用、实施费用等等,都是由对方承担。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从头看到尾,都没有类似的条款限制。其实,我以前负责过不少的项目,因此非常清楚里面的猫腻。由于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意外因素比较多,有些甚至是对方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所以,他们往往不会在合同中注明项目的完工时间。防止在后续的纠纷中,失去主动。他们甚至愿意口头承诺,但是,也不愿意作出书面对确认。否则的话,到时白纸黑字在那边,他们赖也赖不掉。

但是,若不在合同中注明项目结束的时间,则对于我们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在我们进入旺季时间完成项目集成的工作,并教会我们该如何使用。如果拖到我们企业的经营旺季才完成的话,则在这个旺季,企业员工本来就忙,就不能够保证有这么多时间来参与这个项目。因此,这个项目很有可能会再拖个一年半载。这是我们信息化项目的主管所不希望看到的。

为此,对于这个项目时间的问题,我坚持让他们在合同中注明。即使到时候真的出现了一些意外的情况,由于合同的约束,则对方也会加派人力、物力,帮助企业解决。而不会采取拖的政策。

第二:注意有否定义“三包”期限

在我们购买商品的时候,如买电器产品,往往需要向对方索取三包凭证。其实,在信息化项目合同中,往往也需要这个三包凭证,不然的话,企业会吃亏的。如我以前在负责一个ERP二次开发项目的时候,由于没有确定这个三包的期限,就被对方占了空子。那次,对方花了近五个月的时间,按照我们的要求完成了二次开发。由于开发的内容比较多,而且ERP系统是一个小小的改动,往往影响的不是一个地方。我们在验收的时候,不可能一一验收清楚。当我们使用了半年左右,我们发现了原有的二次开发功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原来销售订单上有一个“订单引用”的字段,但是,在出货单上没有。我们让对方在出货单上也增加这个字段,并且可以从销售订单上直接带过去。他们是照做了,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在出货单上添加这个字段的时候,竟然把字符长度搞错了。在销售订单上,这个字段的长度是字符型100个字符,而在出货单上是字符型60个字符。结果,当销售订单上订单引用字段内容比较长的时候,就不能全部带到出货单上,多于的字符会被直接的截掉。也就是说,在出货单上的订单引用字段,只能够保存前面60个字符。像这种小问题,我们在验收的时候,往往很难发现。半年后,我们发现问题跟他们交涉的时候,他们就说已经验收过了,而且相隔的时间这么长了,又或者说当时负责这个项目的员工离职了等原因,拒绝修补这个漏洞。除非企业愿意为此付相关的费用,也就是说,再次当作二次开发来处理。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注明三包的期限,遇到这种问题,我们也只能吃哑巴亏。

所以,笔者提醒大家,在签订项目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在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的三包条款,特别是三包的期限。

一是需要注意是否明确定义了产品的三包期限。说实话,像ERP、CRM这么复杂的一些信息化管理系统,出现一些软件的缺陷,我们也往往是可以接受的。特别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二次开发而导致的软件漏洞,我们可以原谅。但是,出现了问题以后,由于这些本来就是产品本身的问题,作为软件或者服务的提供商,应该无条件的给与维修,而没有时间到限制。所以,在合同中,最好能够注明当软件或者二次开发有漏洞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最理想的情况下,希望对方能够提供“终身保修”的服务。当软件本身出现问题的时候,他们能够提供免费的保修。不过,有时候这么要求对方,往往有点困难。为此,我们至少也需要争取到尽可能长的时间。因为无论是套装软件,还是在此基础上的二次开发,一些软件的漏洞往往不是在短时间内,或者验收的时候可以发现的。如上面所讲的字段长度不一致的问题。当我们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的软件漏洞需要对方能够无条件的即时给与修补。

二是保修完成的时间。在我们购买其他产品的时候,当产品出现问题,对方可能会承诺在三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品的故障。在信息化产品上面,对方是否有类似的保证呢?一般阿在格式合同上,不会有类似的条款,只会有“尽快完成”等比较模糊的描述。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合适的。笔者以前碰到过,当对方已经确认这是产品本身的缺陷的时候,他们不是即时的处理,而是让我们等等,因为他们的新版本已经改善了这个功能,大概二个月后就可以推出了,让我们等二个月;而且现在技术人员都在测试这个新版本,所以,也没有时间为我们进行修补软件的漏洞。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也没办法,由于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说明,我们也只好吃哑巴亏。虽然二个月的时间可能不是很长,但是,企业却要冒两个月的由于这个软件漏洞所带来的风险。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在合同中注明产品故障修复的时间。否则的话,吃亏的是我们企业。

第三:是否定义一些违约条款以及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约束我们彼此双方的一个有利工具。而在格式合同中,往往对于企业一方的违约情况有明确定义,但对于软件或者服务提供一方则没有相关的定义。甚至,为了逃避他们的责任,还为他们自己定义了很多免责的条款。如有一次我跟一家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看了他们的合同范本,免责条款竟然有八条以上。这显然对于我们企业的非常的不利。

笔者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违约条款与免责条款要特别的注意。一般来说,在这方面可以关注如下的内容。

一是对方是否可以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我们都知道,临阵换将,是兵家的大忌。若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对方单方面的更换实施顾问或者项目负责人,那么对于这个信息化项目来说,可能是一个致命的打击。所以,在合同种,最好需要注明对方不能够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更换实施顾问或者项目负责人,否则的话,对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这对对方是一个比较有利的约束。因为由于员工的流动,对方很有可能在项目实施的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有了这个违约条款,我们至少可以让对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分配实施顾问的时候,指派那些稳定性比较好的顾问等等。并且,要注意在这个项目上,对方没有免责条款。如有些企业会以员工离职等作为免责,这一般我们是不接受的。

二是对于实施方式的违约的定义。信息化项目一般有驻点式实施与流动式实施两种。驻点式实施一般成本比较高,但是,项目的效果比较好,而且实施周期也比较短。而流动式实施的话,由于一个实施人员可能同时负责多个项目,所以,对于软件实施方来说成本比较低,但是,项目的效果与实施周期相对来说,就会差一点。有些企业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具体的实施方式,或者虽然说是驻点是实施,但是,也只是一个星期到企业中呆个三天,然后又到其他企业中去负责另外一个项目,下个星期再过来等等。也就是说,说说是驻点式实施,其实呢,在同一时间,实施人员还是负责了多个信息化项目。对于这种情况,在合同中最好也能够定义相关的违约条款,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除此之外,对于项目的时间、保修等等都违约条款最好都能够定义清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笔者觉得,先小人后君子,还是非常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