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道研究院:上海核定征收政策暂缓 收购个独有风险

近期,不少地区核定征收被“叫停”,引发政策是否取消的热议。普道研究院认为,暂缓不等同取消,政策的收紧是必然。诚然,政策的收紧使得个人独资企业成为了稀缺资源,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收购现有个独现象。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收购与公司不同,收购的风险值得每一个企业主进行深入的思考。

暂缓核定征收 “整风行动”全国开展

上海这次“叫停”核定征收主要是为了对长久以来积压的各类行业乱象进行整治。核定征收是一项针对小微企业在无法准确核算成本的情况下,减轻税收成本的征管方式。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本应当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和“公平效率”原则向纳税人,尤其是核算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采取的分类管理方式,却被“别有用心”的企业和财税服务商钻了空子,对国家的整体税制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避免税基侵蚀。上海市税务局这才“叫停”了由来已久的核定征收政策,对当下的行业乱象进行整治。

从年初对于政策的不清晰,到如今业内暂时形成的共识,关于上海最新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核定时间节点达成的共识如下: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即日起可以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二)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2022年1月1日起可以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三)2021年10月1日后完成税务开业的新办企业,2023年1月1日起可以提交核定征收申请资料;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开票金额小于5,000万的原核定征收企业,续核定无需报送资料;

(五)已经完成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开票金额总计严格控制在2,000万以内,2022年1,000万以内,2023年500万以内。

(六)关于外区迁移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原本核定征收的,可予以继续保留核定征收。

暂缓核定征收,并不是上海一家的做法。随着近年来的政策收紧,一方面可以核定的地区越来越少,另一方面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场“整风行动”正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

需求并未消失 引发个独收购

值得深入思考的是,此次政策是被“叫停”而不是取消,这是因为保持简单税制以及较低税务管理成本,降低企业税务合规成本,是维持基层经济活力和保持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与此同时,从共识五可以推断出,政策收紧的目标是更希望把政策落实到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而不是被滥用。

制度的存在应当为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单位,占据了我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贡献了全国60%以上的GDP以及50%以上的税收。小微企业的体量并没有缩减,但是其自身合规能力较差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对于核定征收政策的需求并没有消失。

面对庞大的需求,断供之下许多服务商以及企业主纷纷把目光转向了购买存量个独这一解决方案,个独资源一跃成为市场上的“香饽饽”,出现重金难求的“魔幻”局面。

普道研究院从目前市面上从事企业转让业务的供应商处获悉,自从上海叫停新办企业核定征收政策以来,个人独资企业的售卖价格一路飙升。以上海为例,存量个人独资企业的价格普遍在5万元左右;有限合伙企业更是高达11万。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收紧,有关供应商囤积居奇,个独的价格还会继续飙升。

随着价格的上涨,上海的存量个独数量,以及还能支撑多久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上海个独核定征收政策已经延续多年,通过天眼查数据,在上海成立的工作室、事务所、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等个独市场主体已高达16万家,可以说是全国之最。考虑到企业实际运营要求,保守估计有20%的个独可以用来进行交易,那么上海市存量个独的市场供应量约在3.2万家。根据相关机构发布的数据,上海市2020年新设企业41.79万户。按照现有个人独资企业占企业总数4.8%推算,那么仅上海市一年就有2万家左右的需求;以此速度,存量个独消耗完仅需2年左右的时间。

个独转让属于营业转让 四大风险需警惕

值得注意的是,个独与传统的公司制企业不同,关于个独转让的相关风险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从法理层面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专门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个独转让制度的设置则相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从该条规来看,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的是相关权利,但究其本质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是一种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是一种包括财务、权利及事实关系构成的营业财产的概括转让,营业财产既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也包括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关系客户,地理条件等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还包括与营业有关的一切债务。债务责任的连带性是个独转让风险的最主要成因。

普道研究院认为,在个独转让的过程中,主要有四大类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1.注册资金缴纳的责任风险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的,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责任。换言之,如果个独的转让人在转让发生时未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相关出资义务将由转让后的受让人继承。此外,转让后,个独的所有人通过个独取得的收益不会被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而是会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最高税负级差接近20%。

2.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的税务检查和相对应的风险

税收债权的一种,即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权利。由于个人转让债务连带性的特征,以往税务问题被曝光后,个独的受让方会连带承担相关税务风险。

3.原企业主随意签署合同带来的经济风险

一般情况下,个独的转让人(原投资人)向受让人(新投资人)转让其营业财产时,双方会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转让人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个独投资人变更登记,然后履行财产、客户关系和转让价金等交付手续。但是,在转让后,当债权人要求个独清偿到期债务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往往会发生推诿和争执。受让人认为,企业的债务系转让前的债务,应当由转让人负责清偿;而转让人认为,营业已经转让给受让人,投资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受让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债权人不得不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来回奔波讨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此情况下,如果原企业主随意签署合同,会造成个独转让后债务权属问题划分不清的风险。

4.个独的无限责任,连带新股东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独变更人变更后,对于变更前产生的债务首先应由企业承担,不足部分应当由现投资人承担。也就是说,个独的无限责任是连带的,且会由新投资人继承。从这一点来看,个独受让方,即新股东会承担较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对于个独转让的相关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二是学理的争议颇为激烈;三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大相径庭。因此,收购个独是存在较大风险的,需慎重对待。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要求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一旦原投资人恶意隐瞒债务或其他民事责任,可能事发后会令新投资人陷于预想不到的境地难以自保。

经典案例提醒 谨慎收购无限责任公司

个独和个人有限公司都属于无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收购需谨慎。以收购个独为例,出现以下情况,将造成额外的支出:

1.假设个独注册资本为10万元,原股东已缴5万元,剩余5万元尚未缴纳。个独转让后1个月,应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到期,将由现个独所有人缴纳剩余注册资本,即额外支出5万元;

2.由于个独规模体量较小,因此转让人一般不会特别的对个独进行清税的审核。如果个独在转让前存在未清缴的税款5万元,那么作为现个独所有人,需要对未清缴的税款承担偿付责任,并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滞纳金,将产生额外支出至少5万元;

3.倘若个独在转让前,存在债权纠纷,债权人要求个独就共计10万元的债务标的履行清偿责任。那么现个独所有人,需就此债务进行偿付,将产生额外支出10万元。

综上,假如收购的个独存在以上问题,那么除了收购的金额外,还会产生约20万元的额外支出。比起寻找提供长期、稳定、无风险的方案供应商,收购个独实在得不偿失。

除了个独外,不少创业的朋友在设立公司时,偏好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此种公司制度有着不少经营优势,但同时面临着与个独相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最经典的案例莫过于此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郎咸平诉馨源公司”合同纠纷案,馨源公司正是一人有限公司。

普道研究院从律师处获得的意见是,不建议购买无限责任负担的企业,如个独、一人有限公司等。如果坚持购买,一定要全盘考虑优势与弊端,与出让方厘清过往义务的承担与分割,且规避其风险的成本也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否则,建议不要进行收购动作。收购个独的风险性,需要企业主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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