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强调: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有关部门将实行审核管理。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于去年底开始实施,这两项法规对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做出详细的规定。
政府订购产品时,应当面向全社会确定供应商,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采购人如果违背相关法规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将受到处罚。如果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者出具不实的申请材料,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将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此外,财政部负责人解释称:在采购进口产品时,采购人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采购人如果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目前,国外政府普遍通过政府采购支持本国工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具体措施包括: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给予本国供应商优惠、限制外国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