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背景
—原则
—财务问题
—法律问题
—市场准入问题
—协调的战略

—背景
   诞生尚不到十年的全球信息基础结构(GII)计划已经在改变我们的世界。在未来的l0年内,曾经被距离和时间分隔开来的全人类将会发现他们生活中的几乎每一个方面(教育、医疗保健、工作和休闲活动)都受到了GII进展的影响。
Internet,这一正在不断发展的媒体最明显地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它过去曾是少数研究人员使用的工具,如今已经成长为日常生活中的应用系统、一种几乎能从地球每个角落访问的媒体。这种媒体满载着无法估量的数值和信息。Internet实质上已成为一种崭新的全球数字化经济的载体。数字化经济已经包容了物理世界,并正在改变经济、政治和社会方面的传统观念。例如,全世界的学生可以通过WWW(万维网)同时访问远在天涯的图书馆、大学和其他信息宝库,并从中获益。医生们根据需要利用远程医疗(TeleMedicine)技术来管理远方患者的诊断,从而正在重构其专业。各国的公民正在利用Internet网上的交互式论坛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倾听他人的心声,从而寻找个人表现和政治表达的其他途径。
Internet在使社会民主化和用信息赋予公民权力的同时,也使古典的买卖经济范式发生深刻的变化。当商家和消费者参与电子市场(Electronic Marketplace)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候,新的商业互动(Commercial interaction)模式正在形成。在全球服务贸易中这一点体现得最为明显。
在过去10年里,涉及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电影、录像、电子游戏、音响产品)、信息服务(数据库、在线报纸)、技术信息、产品许可证和专业服务(商业和技术咨询、会计、建筑设计、法律咨询、旅游服务等)的世界贸易已有了飞速发展,仅美国的出口额已大大超过400亿美元。
GII具有通过加速贸易增长使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商务发生革命性变革,从而使全世界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的潜力。特别是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部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能够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促进新的商业交易和新的买卖关系,从而使商务活动更加方便易行。
到本世纪末,Internet网上的商务总额可高达数l0亿美元。这种商业活动已经开始。据估计l995年,Internet网络上的销售额为2亿美元。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可预测的、管辖交易的法律环境,许多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在Internet网上大量进行商业活动仍心存疑虑。特别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情况更是如此。由于担心合同的执行、赔偿、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税收和其他问题,商家和消费者更是裹足不前。
由于Internet的用途不断扩展,许多公司担心政府将对Internet和电子商务加以性质完全不同的和范围广泛的管制。可能出现问题的领域包括税收和关税、对传送信息类型的限制、控制标准的制定以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为公用设施(Public Utility)加以管理。事实上,在许多国家 已经出现了这种抑制商业活动的行为的迹象。本文所论的战略的最强烈的动机就是在这种有害的行为站住脚之前预先防范这些行为。
政府对于Internet网上的商务活动的增加可以施加深刻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其行为促进或抑制Internet网上的贸易。知道何时采取行动、或何时不采取行动(这至少是同样重要的)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在认识到政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之后,联邦政府当局已经对GII的发展给予了充分支持。1995年发表的"GII:合作议程"把国家信息基础结构(NII)的视野扩展到了全球平台。下一步就要保护NII和GII的自然增长能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
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政府在围绕电子商务制定政策时,应当采取非限制性(non- regulatory)的、面向市场的做法。很明显,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法制环境,使商业活动得以进行。然而,官方的决策者必须尊重这种媒体的独特性质,认识到广泛的竞争和消费者更多地参与市场选择应当是新的数字化时代的固有特性。本文提出一系列有关原则的建议,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政策,并为国际讨论和国际协议建立了框架,以期促进Internet网上的商务增长。

—原则
1.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虽然政府已在资助Internet网早期发展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Internet和GII的扩展主要由私营企业推动。为了繁荣电子商务,私营企业必须继续发挥主导作用。创新活动、业务扩展和广泛参与以及低价位将有赖于使Internet仍然是一个市场驱动的"竞技场",而不是一个受到限制的产业。
2.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
当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在Internet网上合法地买卖产品和服务时,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参与和干涉。政府应当力戒对在Internet网上发生的商业活动加以新的、不必要的限制,增加繁琐的手续、或增加新的税收和资费。以上述方式阻碍商业活动就将不必要地限制向全世界的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并提高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位,从而阻碍了电子市场的发展。
3. 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也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
在某些方面,有必要签订政府协定来促进电子商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在基于非集中化的法律合同模式(Contractual Model of Law),而不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法律来建立一个可预测的、简单的法制环境。这种和谐的法制框架和支持私营机构建立促进Internet顺利运行的机制和种种努力。
4. 政府应当认识Internet的独特之处
各国政府应当认识到,Internet的精华和爆炸性的成功,部分原因是其非集中化特性和自下向上的管理模式。各国政府还应当认识到,Internet独特的结构向现有的规范模式提出了后勤和技术方面的重大挑战,因而要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各国政府还应当鼓励行业自律。
5. 应当在国际范围内促进Internet网上的电子商务
虽然我们承认各国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但是支持Internet网上的商业交易和法律框架应当始终遵循与买卖双方所在国度无关的原则。

本文论述了遵循上述原则的国际协定或指导方针,能够通过创建一个可预测的、面向市场的商务框架来促进Internet网上商务增长的9个领域。虽然这些领域有较大重迭,但仍可分为财务、法律和市场三大部分。
—财务问题
1. 海关和税务
近50年来,各国已就减低关税展开协商,因为他们认识到,自由贸易对所有国家的公民都有经济好处。由于这种趋势,又由于Internet真正是一种全球性的媒体,因此,对在Internet网上交易的货物和服务课以关税是毫无意义的。
再者,Internet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缺乏明确的、固定的地理路线,而在历史上这种地理路线都是货物贸易的特征。所以,虽然仍然有可能对在Internet上订购但以邮件或其他类似手段提交的货物课以关税,但当产品以电子方式提交时,Internet的结构使人们难以做到这一点。
然而,许多国家正在寻找新的收入来源,也许会试图对全球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因此,美国政府提议,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他合适的国际组织宣布,每当通过Internet网提供产品和服务时,Internet网是一个免税区。应当尽快就此原则进行协商,以便能在各国课税之前和保护这些关税的利益网形成之前确立这一原则。
此外,美国政府相信,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Internet网上商务的税务应当遵循国际税务的基本原则;应当避免不一致的国家税务司法权和双重征税;应当简化以便让有关政府部门易于操作。
任何Internet网上发生的销售税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不应改变或妨碍商务。任何税务制度不应偏袒或歧视任何一类商务,也不应成为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诱因。
   税务制度应当简单而透明,应当能够涵盖绝大多数合法的收入;应当简便易行;应当使各方面的档案保管和费用的负担减少到最低程度。
   税务制度应能兼容美国和其他国际伙伴采用的税务制度。
实施上述原则的最佳方法是尽可能地遵循现行的税务理念和原则。任何这类税务制度必须在Internet特定的条件下达到这些目的。Internet的特定条件包括:买卖双方可能均为匿名;多笔小额交易的能力;在线活动很难与物理上特定的位置相联系。为此,美国将经由财政部参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电子商务税务制度的讨论。OECD是国家税务问题的主要论坛。
2. 电子支付系统(EPS)
最近的技术进步使人们有可能越过国界进行零售电子支付(retailelectronic payments)的新方法。然而,只有开发了适用于Internet这种媒体特定需求的安全可靠的支付系统, Internet商务才可能取得成功。
应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销售之苦、保护知识产权免受侵权之害、保护个人隐私、确保竞争、鼓励曝光和制定解决纠纷的简单办法。
人们正在开发可以支持在Internet网上开展国际商务的各种类型的电子支付系统。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缺乏灵活性和规定很严的法规和规定是不合适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美国通过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委员会,正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与其他政府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在出现的电子支付系统的影响。
近期内,就事论事地审查正在实验的电子支付系统是上策。若干政府资助的机构已正在研究电子银行和支付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这些机构包括,G-l0中央银行主管支付和清算委员会、银行业务监察Basle委员会以及财务行动工作小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他们的研究分析将大大有助于人们了解电子支付系统在全球范围内对国际商务和银行业务的影响。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在那些仅靠市场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上可能需要政府作些指导。美国政府向其主要贸易伙伴和同盟国允诺,保证使美国的供应商和用户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相关的自由。为了体现这方面的努力,西方七国(G-7)首脑已同意组建一个技术研究小组。该小组将代表各国政府充分审议由于电子货币服务的发展而引发的重要国际问题。美国财政部是该小组的牵头单位。
G-7研究小组的总体目标是评议各国有关电子货币的政策措施,在金融机构监察人员、中央银行负责人和执法官员之间交流信息和交换看法。在这些计划进行之际,电子支付系统在继续发展。美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应当系统地让私营企业来参与制定政策的工作。官方机构的官员应当与产业界的领袖协调一致以保证政府的努力能充分体现和理解市场上出现的进展和趋势。

—法律问题
1.在Internet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统一商务法规"(UCC)
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美国政府应当同时支持国内和全球的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这个框架将确证、认可、强化和促进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和在线服务提供商)应当定义和系统阐述大多数电子商务规则。然而,为使私营企业能完成这一任务和适当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政府应当鼓励制定相互协调的国内和国际的规则和范式。这些规则和范式将成为在电脑网络空间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基础。
在国内,各州已采纳了"一商务法规"(UCC)。这是一个涉及美国商务法重要领域的、范围广泛的法则集。全国统一州法专员会议(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f Uniform State Law)和美国法律研究所(该机构在美国国内负责UCC)已经正在将UCC适用于电脑网络空间。联邦政府应当支持上述工作尽快得出结果,并在考虑到国际上正在进行的各项计划的情况下,酌情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级采用该法规。
国际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已经完成了一部模范法(Model Law)。该法支持在电子商务中国际合同的商业用途。这部模范法确定了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范式,规定了约束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了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提出了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该法还支持在法庭上和伸裁过程中可使用计算机证据。美国政府支持所有国家采用该模范法作为制定为电子商务使用的国际"统一商务法规"。我们也敦促UNCITRAL和其他有关国际团体(如国际商会、UNIDROIT)继续工作以便进一步制定出模范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将通过以下方式消除电子商务在行政和法规方面的障碍:
鼓励政府认可和接受正式的电子通信(即合同、公证文件等)
鼓励国内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以便支持电子签字和其他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
建立电子注册处
推动建立其他形式、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国际商业交易的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与软件和电子数据的许可证交易、使用和权利转让有关的标准和任选的合同履 行规则
美国商务部和国务院将继续在组织美国参与这一领域的工作方面起主导作用,其目标是在两年内就一个扩展的模范法达成实质性的国际协议。
除了从标准的合同条款中得益,全球电子商务将飞速增长,如果参与各方能够就其行动可能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的赔偿责任达成实质性的确认的话。不一致的本地民事侵权法,再加上司法权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大大增加诉讼案件和不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最终将由全世界的消费者来支付)。美国应当与其他各国政府合作共同澄清可以运用的司法裁判规则,支持和强化允许当事各方选择约束赔偿的实质性规则的合同条款。
2. 知识产权保护
Internet网上的商务往往涉及知识财产的销售和许可证交易。为促成一个有效的商务环境,销售者必须知道,他们的知识产权不会遭到侵犯,而购买者必须知道,他们获得的是经过认证的产品,而不是仿冒产品。
为此,确立清晰和有效的保护版权、专利和商标的国际协定对于防止仿冒和欺诈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有助于打击仿冒行为,但是还必须要有一个适当有效的法律框架,以便侦测仿冒和欺诈行为,并在上述犯罪行为发生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目前已有若干条约建立了保护版权的国际范式,其中最著名的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这些条约涉及几乎所有主要的贸易国,为他们提供了在各自的法律条件下保护各自有版权的著作和音响作品的手段。虽然这些条约确实规定了保护的某些最低水准,但是这些条约需要加以更新,以便适应技术上的变化(如GII中提出的技术挑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157个成员国正在讨论签订一项新的国际协定。1996年l2月,参加WIPO日内瓦会议的代表通过了一项有关伯尔尼公约的协议,这项协议将更新长期以来保卫著作完整性的各项法律。各国代表还通过了一项有关保护音响作品的生产者和表演者的新协定。一项有关特别保护某些数据库的协议被推迟加以考虑。
美国政府应当谋求确保这些国际协定能:
保证计算机程序能作为文学作品得到版权保护。
确保某些数据库能得到适当保护,不过要在国会可能通过的任何国内法规下保留这些数据库提?quot;合理使用"的能力。
   明确在GII中收款协会(Collecting Societies)和直接许可制度(Direct Licensing System)的作用,包括禁止在GII中的强制许可(对由司法或行政手续确定为反竞争的行为的补偿不在此列)。
   确保在GII中版权管理信息的完整性,这样,公众从不会受到有关下列事项的错误信息的影响:谁创作了作品;谁有著作权;版权所有者会授予你何种使用权。
   劝阻不恰当地使用设备和服务来战胜防复制系统。
   这些协定应以如下方式达成,保留美国政府以反映美国国家利益的方式来修正保护措施的能力,将在线服务提供商的赔偿、有版权资料的合理使用(如浏览、用于图书馆、科学或教育目的)等问题留待国内法规处理。
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将继续牵头与来自版权局(Copy Office)、国务院、美国贸易代表处(USTR)和其他有关机构的代表一起参加这些谈判活动。
(1) 专利
GII的发展将有赖于、同时也会激励许多技术领域中的创新,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和通信方面的创新。一个能鼓励和保护上述领域中真正具有新颖性和技术难度的创新活动的行之有效的专利制度对于Internet网上商务活动的全面成功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稳定可靠的环境,应当修订现有的专利协定或签定一项新协定,以便:
禁止成员国未经专利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与GII有关的专利发明(即除了经由司法或行政的手续认定是反竞争的案例给予补偿外,不批准对GII相关技术实施强制许可)。
要求成员国为对GII的成功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对象加以恰当而有效的保护。
制定决定专利权项有效范围的国际标准。 美国将从两个方面迫求上述目标。欧洲、日本和美国专利局的宫员们每年要举行三方会议以促进有关专利事务的合作。美国将在下一次会议上建议:在明年年内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以便就与GII有关的专利事项提出建议。在另一地点,有100个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将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工业产权信息常设委员会(PCIPI)。美国也试图在该机构中设立一个工作小组来处理与GII有关的专利事务。
(2) 商标
由于商标是在国家范围内的权利,因此,可能发生以下冲突:在不同国家不同当事人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者在不同的国家决定侵权与否的标准各不相同,在一个国家普遍使用的词汇在另一个国家却被当作商标或地理标志而受到限制。
至于在访问GII时,已经发生并可继续发生如下冲突:商标的所有者发现,第三方已经注册了与其商标完全一样的Internet域名。Internet域名表示Internet网上的一个地址,其本身并不是知识产权(例如,它不是一个商标)。然而,一个域名可能被作为商标使用或其使用方法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目前尚未有一个权威论坛来处理与使用GII标识符(包括域名在内)有关的政策问题。很有可能要建立一套基于合同的自律体制来处理全球范围内的域名使用与商标法发生冲突的问题、处理与GIⅠ标识符的发放和废除的条件有关的其他问题。因此,美国将支持已经正在进行的、建立一个讨论上述问题的论坛的种种努力,同时也支持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行业自律机制的努力。
我们还将在国内更详细地研究这些问题。因此,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l997年初举行听证会来处理与域名有关的商标和不当竞争问题。
在这样一个论坛上讨论的问题将包括(但并不限于)可能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冲突:
不同国家的不同当事方拥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不同国家在决定侵权行为时采用不同的标准。
在一个国家普遍使用的词汇,在另一个国家却被当作商标或地理标志而受到限制。
商标所有者发现第三方已经注册了与其商标完全一致的Internet域名。
考虑到这些潜在的问题,联邦政府的目标将是:确保国内和国际协定能制定统一的标准来处理与GII有关的商标的商标侵权和权利优先问题,以及制定Internet域名注册的统一标准。
3. 个人隐私
只有当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GII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世界许多国家都在担心个人隐私问题,有些国家已经制定法律、实施行业自律和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保护公民个人稳私的问题。如果各国的法律法规不能在国际上协调一致,那么就会出现迥然不同的政策,从而有可能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例如,欧洲联盟(EU)已采取措施,有可能中断欧洲与其他被欧盟认为是未对其公民的个人隐私加以恰当保护的其他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
l995年6月,美国政府信息基础结构小组(IITF)的个人隐私工作小组(Privacy Working Group)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的报告。该报告推荐了一系列约束在信息时代收集、加工、存贮和再利用个人数据的原则("个人隐私原则")。根据这些原则,1995年10月,国家电信和基础结构管理局(NTLA)公布了一份题为"个人隐私和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保护与电信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报告。该报告探讨了在电信领域中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问题。
个人隐私原则分为两个方面,告知和许可(Note and Consent):
收集数据者应当通知消费者他们在收集什么信息,以及他们打算如何使用这些数据,
数据收集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限制使用和再利用个人信息的有效手段。
数据收集者披露信息的目的是鼓励人们用市场方式来解除对个人隐私的担心,因为披露信息可使个人能够知晓下列有关情况:为什么要收集信息,信息将用于何处,保护这些信息的措施是什么,提供或不提供这些信息的后果以及可能拥有的任何补偿权。这样披露信息能使消费者更好地判断个人隐私的水准以及是否愿意参与。根据个人隐私原则,消费者在由于不当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或由于提供了不准确、过时的、不完整的或无关的个人信息而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为保证世界各国迥然不同的个人稳私政策能够提供恰当的个人隐私保护而不妨碍Internet上的数据交流,美国政策应当采取双层(two tiered)个人隐私战略。美国将依据个人隐私原则所建立的框架会同其主要贸易伙伴一起讨论如何支持一项基于市场的个人隐私对策。同时,美国将继续与欧盟进行政策讨论以便解决任何可能威胁数据交流的问题。总统办公室、商务部(经由NTIA)、国务院、财政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其他有关联邦政府机构都已经并将继续参与上述讨论。
美国还将通过现有的双边讨论以及地区性论坛,如亚太经济合作(APEC)论坛、美洲首脑会议(the summit for Americas)、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洲国家组织的泛美电信委员会(Inter-American Telecommunication Commission)以及其他多边机构,就上述问题与贸易伙伴展开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