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了近4个月征求意见再修改等程序,中国人民银行3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的发布就是为了对中国电子支付行业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为现实电子支付的完成提供一个官方性的意见。
应该说,这个《指引》的出台还是相当及时的,电子支付在中国的发展已经有近9年的时间了,1996年6月,也就是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
但是,电子支付的兴起却是近3年左右的事,最近几年,随着购物、拍卖等电子商务网站持续升温,积极促进了电子支付的发展,而网游点卡、手机充值卡以及虚拟货币的出现,则激发了电子支付狂潮。
眼见外国电子支付行业丑闻不断,信用卡密码盗窃,甚至大型商业银行信用卡数据被盗事件层出不穷,而国内的电子支付发展也到了需要政策进行保障的阶段,主管机关此时出台《指引》,可谓顺应了行业、安抚了民心,对于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指引》还给我们留下了三个问题。
首先,法律效力层次有待继续提高。该《指引》在法律效力属于具有业务指导意义的通知或操作规范性质,其法律效力比较低,一旦发生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其并不能直接被法院适用,只能对法官进行判断,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
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专家洪艳蓉所言,“我们注意到其中的规定,宏观性比较强,缺乏细节可操作性比较差。另外,该指引给人的感觉‘有威无罚’,因为该指引中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罚则,这使的该指引到底属于纲领性文件还是执行性文件,让人感到困惑。”
其次,尽管《指引》倡导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但是对于进入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的门槛并没有明确。电子支付增殖服务商法律地位不明确以及行业门槛有待细化和提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重要的问题。
其三,某些电子支付交易细节问题有待明确。比如: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如果合同认为付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话,网络支付方式下的合同履行地又在何方?合同履行时间、付款时间如何确定?这些电子支付过程存在的问题还有待明确,或通过新的《指引》或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
另外,有趣的是,正在笔者写作此文过程中,一条内容为“中国工商银行提醒您:贵客户您于10月30号在山西百货刷卡消费4000元,我们将于结帐日给予扣除,如有疑问请咨询:0351-2616459”的短信发到了笔者手机上,很明显,这属于一条欺诈短信。这也告诉我们,做为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加强和其他部委的联合,加强规范短信陷阱以及电子支付业务的联合督导和检查工作。
“我们计划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央行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不仅期待更多的《指引》出台,更期望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早日出台,以便为现实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让《指引》真正为电子支付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