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年3月1日起将正式执行,根据这个时间表,各相关企业目前应该已经进入准备期,为了方便相关企业了解更多细节,最近,信息产业部对《管理办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

如何理解《管理办法》

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欧盟发布的RoHS指令有何不同?

不同之处有5个方面:一,我国《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子信息产品;RoHS指令调整对象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气设备。二,《管理办法》对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采取“一并纳入”的做法归入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直接”采取限制措施;RoHS只是将电子电气整机产品归入其调整范围,对元器件类、材料类产品的要求是“间接”采取措施,通过整机来传递。三,《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RoHS指令将WEEE指令中的8大类产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对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产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四,《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RoHS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五,《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两步走”方式,第一步,仅仅要求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环保信息;第二步,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达标以后经过强制认证(3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而欧盟的RoHS指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声明”方式,“自我声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质达到限量要求。

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评定(包括检测与认证),我国与国外是否可以互认可?

在《管理办法》实施到“第二步”3C强制性认证时,会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互认可问题。但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认可并不是单边问题,需要双边协议来保证,如果某外国政府与我国政府之间签署有认证机构之间互认的协议,则我国政府一定承认该国认证机构的认证,否则将不会承认。

《管理办法》对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规定?

《管理办法》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在确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进行相关标注,什么时间可以认为是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

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可以理解为产品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生产日期”,即产品下线日期。生产日期为《管理办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当天或以后的电子信息产品应该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哪些产品属于调控范围

企业如何判断自己的产品是否是“电子信息产品”?

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一个《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以下简称《分类注释》),业内每一个生产者都可以“对号入座”,确认自己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网址:HTTP://mii.gov.cn/col/col1221)。

电子信息产品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家电”,只包括“黑家电”,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如果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调整对象?

《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专门为汽车生产的直接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调整对象。以此类推,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调整对象,但作为单独商品出售的零部件则属于调整范围。

“雷达”和电池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雷达是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军用雷达除外。

虽然欧盟RoHS指令不包括电池,但在中国,《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电池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注释》中未列明的,不受《管理办法》约束。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否需要加贴标识?

在《分类注释》里面已经明确列出的电子工业专用设备产品属于调整对象,也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2007年3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类产品需要加贴标识。

复印机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在《分类注释》里面没有列出复印机,因此复印机目前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信息产业部目前正在对现行的《电子信息产品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计管理办法》将会对现有电子信息产品范畴进行调整,之后,有关《分类注释》也会进行调整,包括复印机在内的一些产品就有可能会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范畴。

硒鼓、墨盒等消耗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分类注释》,硒鼓、墨盒等消耗品属于计算机行业产品中的“电子计算机配套产品及耗材”一类,应该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中列明的硒鼓、墨盒等并未指明是复印机用还是打印机或其他类似用途机器用,所以说,复印机用的硒鼓、墨盒等也属于调整对象。但由于复印机目前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专门为复印机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复印机生产者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不受《管理办法》规定的约束。

光盘、CD、VCD、DVD产品是否应该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单独销售的光盘、CD、VCD、DVD等空白盘片应按照《管理办法》及《标识要求》规定进行标识。已经刻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CD、VCD、DVD等属于软件产品的暂不需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

来料加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是否都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来料加工、来料装配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然后出口的行为。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是不受《管理办法》的调整的。

进料加工是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后进行销售,若产品出口则不受《管理办法》调整,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如何确定环保期限

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它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

在我国,与电子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十几个,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都有比较清晰的了解,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整体,因此,相关行业的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指导意见是由本行业协会制定的,然后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铅酸蓄电池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但对于上述情况,则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和整机分开进行标识,这样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就不会受到更换部件的影响。

用于研发和测试的样机、模型、样品、展示品、返修品等是否需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标注?

因为不涉及销售或“投放市场”,所以它们不需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