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了《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其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制定此类条例的,广州市不是第一家。北京市于2007年9月已通过类似条例,山东、天津、云南等多个省市也都做了同样的事情。看来,“信息化促进”是地方政府的普遍性动作。比较而言,广州市的条例文本有点“后发优势”的意思,有一些新的内容,值得肯定。不过在肯定之前,就所谓“信息化”的理念与技术,我有一些质疑。
首先,什么是信息化?广州市的条例文本专章给出解释:“本条例所称信息化,是指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下,在经济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现代化的进程。”这种表述,既含混不清,又有重大遗漏。它更像擦鞋的语言,而不是严谨的立法语言。
须知,这句话既可以“窄理解、窄应用”,也可以“宽理解、宽运用”。如果是前者,意思就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开发等是一个巨大的领域,而本条例专指其中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的某个具体部分,比如说使用公共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如果是后者呢,意思就成了现代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全部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之下。
很多人知道,成都有个地方叫做“宽窄巷子”,它被包装开发,吸引游客,是不错的点子。但是法规文本上也搞“宽窄巷子”,就太忽悠人了。技术的商业开发与利用,个人工作与生活中利用技术便利的广泛传播,当然需要遵守法律,但那能叫做“政府统一规划与组织领导”吗?如果网上购物发生纠纷,如果网上议论时政得罪某领导某部门,如果网上交友引发道德争议,那是应该狠狠地加强规划与领导呢,还是应该算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不力而追究问责?抑或是,各位天天上网干的那些好事,原来未经规划与领导,你还根本没有“信息化”呢。
如果要“统一规划与组织领导”,为什么又只列出“经济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偏偏漏掉了“政治”呢?政治领域中,例如官员的选拔、任命、更换及其廉勤德绩乃至个人财产,还有各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难道不是应该“信息化”吗?难道不是更加应该“促进”吗?
如果按照“宽理解”,由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领导信息化,那就等于事先假定,政府是技术先锋,拥有引导技术创新和技术运用方向的能力。这是有史以来最为野心勃勃的假定了。但是我担心,政府没有这种能力。换一个积极的说法,政府应当提高信息化的能力建设,请先从条例本身的文本做起,至少有三点,可以帮助这项立法工作本身先“信息化”起来。
第一是改善文本的界面,具体做法就是给重要词汇加上超链接。例如,文本中提到“珠三角规划纲要”,还有其他省市的同类规定,给它们加上超链接,直接点击便可引出相关资料,这就是很重要的“信息化”工作。它是一项已经普及的技术,并不难。关键在于,你想不想自己的界面对公众友好,想不想提供平台和渠道,帮助每一个读这份文件的人,很方便地查阅各种背景资料。第二,同样道理,在条例文本的后面,增加参考资料,比如,相关而重要的上位法,同类法规,等等。第三,在抵达受众的渠道方面尽量拓宽。在所有可能的方式中,政府网站的点击率一般都很低,是比较差劲的渠道。不妨学习奥巴马,在脸谱(Facebook)、我的空间(M yspace);在推特(Twit-ter)、Flickr、Youtube;或者在豆瓣网、饭否网、嘀咕网甚至开心网、同学网上发布信息,通过设置链接而引导更多的人来读你的东西并给意见。为什么应该这样做?因为懂技术的、有知识的、观念新、信息量大的人,能够足够尖锐地批评政府而又足够有序参与的人,大都在那里。
归根结底,对于所谓“信息化促进”,我认为只能做“窄理解”。就是对那些花财政钱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要加强监管、努力推进、提高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与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明确的范围内,条例有一个重要的亮点,就是第三十九条:“政府各部门采集的基础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应当无偿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电子政务建设是为了加强内部办公效率,加强对公众服务的质量。如果办公效率和服务质量不能令人满意,主要问题不在于金钱和技术,而在于部门利益。拥有信息的部门,不肯将其拿出来与其他部门“无偿共享”。没有信息共享,就根本谈不上信息公开、信息利用与开发。
克服部门利益,是政府内部管理与协调的问题,但也事关公共利益,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对公众的服务质量。借用拆迁工程中的钉子户概念,可以说,在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中,那些不肯公开和分享信息的部门,是十足的钉子户。政府如果把自己看做是信息化建设的开发商,那就必须将这类钉子户问题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