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2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院”)就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信息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侵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2006年4月,包括国家版权局、证监会在内的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有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的职责。同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分别向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通知明确“为配合国务院推进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指示,若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部(深交所上市公司部、上交所上市公司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本案中,大亚信息公司是上市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科技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大亚科技公司持有其49%的股份。在得知大亚信息公司因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被起诉后,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交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涉及盗版软件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等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督促大亚科技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了本案。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因其参股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
早在2006年3月,大亚信息公司就遭到上海市版权局的盗版调查,当时,执法人员在大亚信息公司的办公场所内抽查了16台办公电脑和1台服务器,发现其全部都安装使用了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同年3月29日,大亚信息公司在版权局接受询问时承认,其所有的74台办公电脑中,仅有26台笔记本电脑中预装了正版的Windows操作系统。大亚信息公司安装使用的盗版微软软件共涉及9个品种、130套软件,其中不仅包括3种版本的Windows操作系统,还有3种版本的Office办公软件、2种版本的Visual Studio视觉处理软件及1种版本的Windows服务器软件,严重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微软公司与大亚信息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进行整改,然而遗憾的是,大亚信息公司一直未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2008年11月,微软公司无奈之下向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亚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9,983元并要求由大亚信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市二中院于2009年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3个多月的审理,于今日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谈及此案的意义时,本案的主办律师马远超说:“市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充分表明了中国司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那些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应当受到警示,使用盗版软件不仅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并且直接导致企业的诚信丧失,这种负面影响带给企业的损失更是不可估量。”同时马律师强调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有责任向全体股民披露最真实、客观的企业状况,包括盗版软件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大亚科技公司因为其参股子公司大亚信息公司的软件侵权诉讼,在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深交所的督促下进行了信息披露,是国内迄今为止上市公司因其参股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被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首例,这无疑给其他使用盗版软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敲响了警钟。”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武双教授认为,创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的进程中,对于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行为决不能姑息,情节严重者更应严厉处罚。对于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并重,才能真正营造“拒绝盗版、使用正版”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