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主任臧景范昨日透露,两项面向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已获得国务院批准,近期将会出台,内容包括对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对农村信用社减收营业税。
根据有关部门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2009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