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实名举报 长虹“造假门”事件疑云重重

长虹“造假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3月10日,证监会上市部相关负责人证实正在对四川长虹(600839)进行现场核查。昨日,实名举报长虹财务“造假”的前员工范德均再次在博客上贴出了向四川证监局提供的五份新证据,并称四川国税局已经就举报一事立案处理。

2月25日,四川长虹前员工范德均实名举报“老东家”涉嫌财务造假的消息见诸报端,长虹随即发布紧急澄清公告,一时间在证券市场投下重磅炸弹。范德均在举报信中细数四川长虹1998年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的事实和方式,并详细列举其收集的相关证据。对于上述举报,四川长虹则随后发布澄清公告,只是坚称财务报表没有问题,对范德均所列举的各项问题和证据未做正面回应。

四川长虹“造假门”是真是假,一方面需要长虹来自证清白,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管机构给投资者一个说法。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个事件对长虹都是不小的考验。

是否虚增销售收入?

证监会已介入调查

2月25日,春节后股市的第四个交易日。四川长虹12年前的财务问题遭人举报,随即引起四川证监局、国税局等部门的关注。

举报人范德均曾经是长虹湖南管委会主任(相当于区域总经理)。范德均称长虹的财务问题主要是在1998年,总共虚增销售收入近50亿元,并进而提出四川长虹1999年度配股属于非法行为。在举报材料中,数额较大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总数为22.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共计71份,这被质疑为长虹作假。另外一方面,指称四川长虹存在重复记录销售旺季收入的行为,这部分的金额约为20亿元。

1997年10月,30岁的范德均出任长虹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一职,到1999年3月离开湖南。范德均所举报的内容,均是发生在其分管湖南销售的这一段时间。

范德均出示的一份上海英达商业公司3亿多元的承兑汇票材料显示,这部分商业承兑汇票是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应四川长虹要求开具,但是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没有提过货,也没有销售和入库,也不是预付款。上海英达商业公司董事长黄建平在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材料中称,1998年底,应长虹公司要求开具了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被告知仅用于四川长虹销售部门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四川长虹有关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上,有关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数据不实。

消息见诸报端的当天,四川长虹紧急发布声明。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表示,作为一家公开上市公司,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但对范德均举报材料中所列举的具体交易款项,长虹方面并未予以明确解释。

昨日下午,范德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现在人在四川,刚刚接受证监局的调查问话。“四川证监局已经派员进驻长虹调查,证监局方面说因为调查取证比较复杂,原定55个工作日给结果,将面临延期。”范德均说,四川国税局已经就举报一事进行立案处理。

为何翻十年前旧账?

举报人八年间三次举报

从2002年开始,范德均在八年内三次举报长虹财务造假,而他和长虹之间的恩怨始于10年前的那场“牢狱之灾”。

2000年4月,范德均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根据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服一审判决的范德均提出上诉,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德均说,这已是他第三次举报四川长虹。

2002年,刚服刑两年的范德均在狱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据称,国税总局曾委托四川国税局成立专案组进驻调查,调查进行了2个月,因证据不足调查中止。2005年5月,范德均被减刑1年10个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范德均花了两年时间四处搜集证据。2007年,范德均再次举报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绵阳国税局认为,范德均提供的证据不够完整和清楚,需要他本人到绵阳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但范德均不愿回到绵阳,因此该案至今未有结果。最近一次举报始于2009年年底,举报事实增加了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一项。

长虹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表示,从2007年开始,范德均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多种方式反复纠缠公司,认为当初公司是有意为难他,要求公司为其“平反”,并“退还”全部赔偿款77万余元,长虹方面予以拒绝。刘海中说,范德均多次扬言将利用可以利用的一切工具和手段报复长虹公司。

是造假还是被黑?

长虹报表曾遭多人质疑

不管是当初范德均入狱还是现在举报长虹,贯穿整个事件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商业承兑汇票”。那么,商业承兑汇票是如何操作的呢?一位彩电企业人士介绍说,从1997年到1998年,长虹的彩电业务正处于鼎盛时期,市场占有率最高。即便如此,长虹的彩电依然供不应求。而当时的存款利率也非常高,大概有4个多点。用现金结款和用承兑汇票结款的效果完全不一样,比如按照最长期“6个月的承兑汇票”计算,对方就可以赚取6个月的利息差额。销售数额大的话,这笔利息差额不是小数。

该负责人还说,其实现在好多大型连锁卖场依然采用承兑汇票结款的方式,主要目的就是赚取利息差额。

从事件被曝光以来,四川长虹只有一次公开回应。范德均认为,自己提供了这么多证据,对方却拿不出证据澄清,这种行为缺乏诚信。“公司的财务数据没有问题,这个回应就是基于范德均全部举报证据得出的。”刘海中表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打口水战,公司所有的声明内容都是基于举报信息得出的一个决断。

对于此事件,一种观点是,四川长虹必须接受调查,也有必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另一种观点是,范德均用意不良,想通过这个事败坏长虹的名誉。

事实上在范德均实名举报四川长虹财务造假被曝光之前,也有多位财经专家对长虹提出过质疑,其中包括知名学者郎咸平和财务专家夏草。

夏草甚至怀疑从1996年开始,四川长虹的财务就涉嫌造假。“其手段多样,比如将投资收入当做主营收入计入财报等等。”

之前曾经状告五粮液的上海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也撰文,分析认为,长虹2008年年报披露存在漏洞,披露的成本、费用存在差异约155亿元,长虹2008年可能存在同时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上百亿元。

对此,长虹方面回应简短而明确:上市公司的公告都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的,内容真实完整,所有的回应以2月25日公告为准,没有必要再做解释。

“很明显,这就是要挟不成反而报复的行为”。本来应该是一个经济方面的事件,但现在感觉很‘娱乐’。”刘海中表示,公司曾与范德均反复沟通并开导,但不会就每一细节都做出澄清,那样会没完没了,“如果冷静地思考一下,会发现对方的意图很明显”。

有律师表示,举报人最好是走正常程序,而四川长虹也应该以积极的姿态应对。

调查结果有何影响?

关系到两次融资合法性

“这不是个人恩怨,我已经辞了手头的工作,一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范德均说。“我不想报复,只想讨回一个公道。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范德均说当年自己被诉的77万,与举报四川长虹的案件是直接相关联的,他需要一个一个去证明。

从2005年出狱后,范德均就来到上海,一直从事手机销售工作。他说,辞了工作就是要全力投入到对长虹的投诉中。“我将公开四川长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证据。”

3月7日晚间,范德均开通实名博客,继续举报四川长虹涉嫌“财务造假”,并张贴了多份材料,发布了10篇博文,包括《四川长虹(600839)1998年会计年度审计证明》、《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和欺诈发行》等。长虹方面坚称财务报表没有问题,并未做出新的回应。虽然范德均多次声称将公布更多证据,但目前在网络上贴出来的博文,仍为多年前的举报材料。

昨日,范德均新公开的证据包括:四川长虹1997年《返利统计表》、四川长虹《1998年返利及代理费结算表》、四川长虹原销售服务处(现营销管理部)发布的《1998年年终返利及代理费操作办法》、《1998年长虹彩电销售代理协议书》、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签订关于代理费的《补充协议》。在四川长虹这份1997年《返利统计表》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四川长虹把1998年1月31日前给经销商的返利统一计入了1997年的财务报表中。

范德均表示,因为一些举报材料涉及具体的人和事,为了证据的安全性,目前他只能将材料提交给相关监管部门,但他说这些材料“与关联交易有关”。

周爱文律师认为,由于财务报表有很强的连续性,假设说四川长虹10年前的旧账有问题,那么四川长虹1999年8月进行的17.49亿元配股和2009年9月发行的30亿元可转债融资均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涉嫌欺诈。

周爱文指出,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四川长虹有可能被处以3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则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法律界人士介绍,如果范德均想起诉四川长虹的话,必须先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如果证监会立案调查举报属实,投资者可以诉诸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