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Christine Taylor是Taneja Group公司的分析师,拥有20多年IT及通信行业的从业经验。她撰写了大量有关技术在电子发现、合规性及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领域的作用的文章。
电子发现托管模式的优点我曾经提到过。( 《你要托管自己的电子发现服务吗?》 )和托管模式密切关联的一个模式就是软件即服务(SaaS),在这种模式下,电子发现应用程序是由一个远程的第三方应用程序服务器提供的。软件厂商是提供给客户的软件、硬件和支持服务的所有者。
SaaS厂商可能托管也可能不托管SaaS使用的数据。许多SaaS产品是由厂商的应用程序服务器发起的,然后再通过高速WAN(广域网)链接提供给客户站点。其他SaaS产品是为了厂商站点中托管的数据而设立的,由客户从他们的客户端机器上运行应用程序以访问远程托管数据。
后者是电子发现中更为普遍的模式。我不会把托管和SaaS混为一谈,不过在电子发现领域中,托管和SaaS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你经常会听到人们将它们当成同义语。我不认为这在语义上有什么问题,你所要知道的就是SaaS是一种应用程序提供方式,它并不要求数据一定托管在远程站点中。
那么Saas会对电子发现产生什么影响?我以前曾经指出大量的电子发现活动是在公司防火墙后面进行的。我当然支持其中的许多活动,因为它们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存储安全性而且可以改善信息管理。但是,当法律审视和处理领域,很多公司能力你都不能利用了。分析工具和基本的机械审视对于ECA(早期个案评估)和简单的事项来说是很有帮助的。但是复杂的和/或频繁的事项需要更加密集的分析、审视和处理,而这是专门为公司客户处理民事诉讼的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强项。
托管型电子发现厂商在客户数据上运行电子发现软件(即SaaS)。在这种模式下,厂商在高度戒备的托管设施中保护托管数据的安全。厂商同时还向客户提供电子发现SaaS,以便让客户可以处理和分析数据,厂商同时还为数百名潜在的不同浏览者提供分层视图、标签和访问权限。公司客户及其律师事务所可以从它们自己的工作站上(一般是从浏览器)使用电子发现SaaS。如果需要(比如法官认为),公司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高度受控的访问权限:公司员工,律师事务所,共同被告,政府机构,甚至对方的法律顾问(如果合适的话)。通过电子发现SaaS访问控制,公司可以控制哪些人可以得到哪些信息。
虽然并不是每家公司都需要一个托管的/SaaS模式的电子发现,但是它们应该了解这种模式的优点。这个领域有许多厂商,而CaseCentral,Inference和Orange Legal Technologies都是不错的尝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