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赔偿8.1万元,公司称员工违规,一审判原告败诉,近日二审开庭
深圳特区报记者 马培贵
吉某华是伟某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伟某力实业)的员工,2009年4月22日,公司以其违反规章为由将其辞退。吉某华则称,自己因为长期在发电机房工作,患了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公司为逃避责任才将其辞退。为此,吉某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81000元。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吉某华败诉。吉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原告:患了职业病却被解除劳动合同
吉某华诉称,其于1998年5月1日入职被告伟某力实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08年5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4月22日,伟某力实业发现原告疑似职业病时,以原告在2008年9月因在上班时间与他人打架为由,根据《员工管理手册》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吉某华认为,被告系认为原告患上了职业病而成为职业病观察对象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因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4月22日即为被告收到深职诊字2009013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当天。
吉某华认为,打架的事虽属实,但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此事发生在2008年9月8日,被告已对原告作出过罚款处理。被告为何要拖到发现原告有职业病的2009年4月22日辞退原告?
吉某华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均规定,劳动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员工打架违反管理规定 被告伟某力实业一审辩称,吉某华在上班期间与其他员工发生打架行为,违反了《员工管理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其尚处于疑似职业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并不享有第42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特殊保护。
伟某力实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于2008年9月8日与其他员工打架情况属实,应认定原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员工管理手册》的规定。依据双方约定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被告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已就其打架行为作出处理。因此,不影响被告在有关诊断结论作出后,于2009年4月22日以原告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于原告以其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为由,提出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认为,该条明确规定,如劳动者存在该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即便劳动者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但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不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员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原告吉某华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吉某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伟某力实业辞退上诉人吉某华,原因是伟某力实业认为上诉人可能患上职业病。2009年4月22日,吉某华领到深职诊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已成为“噪声作业观察对象”,并要求“调离噪声作业岗位”。伟某力实业当天辞退了上诉人。至于上诉人打架行为,是因为激动与他人发生的推搡拉扯,并未发生实质意义上的打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吉某华同时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适用《劳动合同法》与《职业病防治法》问题上,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优先适用《职业病防治法》,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22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法庭曾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目前,此案在二审中。
用人单位须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
我市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用人单位须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
深圳特区报记者 余海蓉
通讯员何文倩 沈伟 石新山
4月25日至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八周年宣传活动周。昨天,市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宝安区卫生局、西乡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以“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主题,开展了大型宣传活动。
职业病中有机溶液中毒最多
据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诊断的职业病中,有机溶液中毒的最多,其次是尘肺。
据了解,有机溶剂中毒的发病人数占全市职业发病人数的五成以上,其中以三氯乙烯和正己烷中毒危害病例居多。
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我市将以建筑建材、电子、电池制造、制鞋、宝石加工、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开展职业病哨点布控和检测工作,同时全市开展粉尘和高毒物品、正己烷职业病危害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以保障工人健康。
用人单位必须为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是今年宣传周的主题。那么,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的权益呢?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首先,劳动者享有知情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其次,劳动者享有培训权,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在岗期间要进行定期职业培训。第三,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监护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怀疑职业病向市职防院申请诊断
劳动者如果怀疑患有职业病时怎么办?市职业病防治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者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经常居住地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资质,我市目前仅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
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所有的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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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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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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