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副院长:山寨产品不一定侵权

  深圳特区报广州4月25日电 (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吴勇加 通讯员 林劲标)“新产品刚出来,就在市场上发现了山寨版,企业该怎么办?”、电影被剪辑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做客金羊网与网民围绕“创新 保护 发展”主题进行讨论。

  网友:山寨产品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

  徐春建:山寨产品是一个生活化的用词,并不是法律用语,不能笼统说山寨产品一定侵权或者一定不侵权,而应该具体看“山寨”的具体行为是什么,“山寨”了什么东西?如果是纯粹地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等,无疑侵犯了知识产权。如果“山寨”过程中,有自己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那么有可能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网友: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网上转载文章、图片等等,网络作品是否也有知识产权?未经本人同意,随意转发、出版,是否违规?该如何追究责任?

  徐春建:根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网络作品当然也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转发、出版他人作品,一般都会构成侵权。根据具体作品和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情节等,民事责任会有所不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网友:现在听说酒店等场所放背景音乐都要收费,这是保护知识产权吗?费用都分给谁?

  徐春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营利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毫无疑问要支付使用费。收费问题涉及利益很大,牵涉面广,目前争议比较多的是由谁代表著作权和邻接权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分配等问题。目前,由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为收费。收取费用扣除协会运作成本后,再向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分配。分配问题也是目前纠纷较多的领域。

  网友:我们看电影,很多是被广电局剪过的。那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

  徐春建:著作权虽然依作品的独立创作完成即产生,但就电影的引进、放映和发行而言,我们国家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只有经审批符合要求的才可以在国内放映或发行,网友讲到的这种剪辑就是这种情况。未经行政许可的电影,仍然享有著作权,但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