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昨日发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条件》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在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方面,《条件》规定,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 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条 件》还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 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要依法搬迁或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