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外媒体近期报道,欧盟委员会于1月6日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表示,针对全球最大的芯片制造商英特尔公司斥资76.8亿美元收购杀毒软件公司 McAfee的收购提议,欧盟委员会将于1月26日公布反垄断审查结果。这宗号称英特尔史上最大的并购交易,从一开就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关注。
欧盟相关负责人此前不断表示,担心英特尔会将部分McAfee的安全技术嵌入在其处理器中,从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欧盟委员会曾要求英特尔向其提交文件,明确承诺不谋求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然而,近日英特尔公司宣布,“英特尔未向欧盟监管部门做出让步……我们仍然预计在2011年上半年结束此桩交易”。英特尔与McAfee间的并购交易使反垄断问题再一次受到世人关注。
英特尔为何身陷反垄断泥潭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目前,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所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反托拉斯法重视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制约对象主要为企业联合、私下串通压价以及超大型企业的合并;而欧盟重视的是竞争环境是否公平,基于这种标准,微软推行的捆绑销售服务器、媒体播放软件、浏览器等,都曾因被欧盟认为属于滥用其在业界的支配地位而引来严厉的反垄断调查,甚至被处以巨额罚款。
美国英特尔公司作为全球最著名的生产销售电脑CPU的IT企业,占有约八成的市场份额,处于该市场的全球霸主地位,该公司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对手为AMD公司。据媒体报道,早在2001年,欧盟委员会就根据AMD公司的申请发起反垄断调查;2005年,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即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日本裁定英特尔违反日本禁止垄断法,并对英特尔公司提出警告,课以数千万美元的罚款,英特尔公司的竞争对手AMD公司也已根据该裁定,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了巨额的损害赔偿之诉;2008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宣布对英特尔处以约2540万美元的罚款;2009年,欧盟更是对英特尔公司课以高达10.6亿欧元的罚款。
据报道,英特尔此次被控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英特尔秘密给予计算机制造商折扣,还向主要零售商直接付款,要求它们只销售采用英特尔x86CPU芯片的计算机,这类折扣或付款实质上阻碍了消费者选择其他产品。第二,英特尔向计算机制造商付款,使它们延迟或停止推出采用竞争对手x86CPU芯片的特定产品。第三,在服务器市场以非常规价格销售CPU。
那么,英特尔公司的行为是否也会受到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制呢?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2010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2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三个配套实体规章。上述规章将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依据域外适用原则可以展开反垄断调查
法的域外效力,是指发生在境外的法律行为,只要其作用效果影响了国内的企业或消费者的利益,不管法律行为主体的国籍如何,反垄断主管机构都可以依据该国的反垄断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和处罚权。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上个世纪就已被发达国家所采用。例如:波音与麦道的合并导致了欧洲的空中客车利益受损,欧盟就根据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的效力对美国提出抗议。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跨国垄断企业很容易通过全球市场影响我国的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伴随着贸易和竞争的国际化发展,贸易关系和竞争秩序已经超越了领土的边界,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越来越司空见惯。
对此,我国《反垄断法》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引入了域外适用原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而根据该法对“垄断行为”的界定,任何在境外实施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等垄断行为,如果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可以适用中国反垄断法。
英特尔向电脑厂商提供折扣的行为如果属实并且涉及到在中国销售上述产品,那么中国消费者实际上也被剥夺了对AMD可能更价廉物美产品供给的自由选择权,英特尔的上述行为可能会涉及滥用市场支配权和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我国可依据反垄断法中的域外适用原则展开调查。
销售回扣是否违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可见,账外暗中回扣在我们法律框架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行贿罪、受贿罪。
据媒体报道,在2006年,英特尔给戴尔的“回扣”就达到20亿美元,这相当于戴尔该年净利润的116%。就欧盟对英特尔商业回扣行为性质的定性来说,从相关的报道中可以看出,欧盟之所以会对英特尔处以如此的史无前例重罚,其中原因并非是英特尔公司是否给予电脑生产商回扣,而关键是在与回扣捆绑的附加条件。即英特尔公司在给付回扣的同时,要求电脑生产商不用、少用或迟用自己唯一的竞争对手AMD的电脑芯片产品。所以,欧盟就此认定英特尔公司行为是利用自己的市场统治地位,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欧盟对英特尔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始终是站在相关商业行为是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角度来衡量并作出处罚的。所以当销售回扣达到“实质性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效果时,就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思路,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来说,应结合国内具体市场情况,在相关市场行为性质认定、如何作出相应处罚,以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效方面,予以借鉴。
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英特尔公司显然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同时,该法第十七条列举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七种情形,即(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按照本条规定来看,英特尔的行为最有可能触犯其中的第四种情形即“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这一情况。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在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英特尔公司和其他公司达成了“你只能和我交易”或者“不允许你和其他公司进行交易”的内容,那就明显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限定交易行为的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可依据“其他垄断协议行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兜底条款来展开调查。
总之,虽然我国反垄断法还有待完善,但是如果英特尔的竞争对手在中国提起相关反垄断控诉,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职权开展调查,在相关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英特尔在中国应该也难逃被制裁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