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有利于依法惩治病毒集团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实施,对黑客入侵、病毒木马传播等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做了具备规定。金山安全专家李铁军称,此司法解释有利于依法惩治病毒集团。

之前,公安机关破获了众多从事病毒木马产业、钓鱼网站诈骗之类的犯罪案件,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量刑却存在许多争议。若只按犯罪金额衡量,有一些计算机入侵造成重大损失的罪犯就无法定罪。

而这次司法解释对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的危害程度做了具体规定。比如:规定提供破坏程序、工具,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提供给10个人以上,即达到量刑标准的下限,超过5倍将视为情节严重。

对于制作攻击工具也列入打击目标,这对黑客工具作者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因为,一旦有犯罪分子使用该工具入侵他人计算机,工具作者将为此负责。

司法解释还将病毒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都将归结为共同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的,都被列入刑法打击的目标。

司法解释还规定,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病毒集团)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视为共同犯罪。而很多病毒木马正是通过病毒程序推广商业软件或网站来获利的,该项规定将对互联网企业的商业行为进行规范,相关企业必须防止正当资金流入病毒集团。

两高司法解释还将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都纳入了刑法保护范畴,这样一来试图在手机上从事电子犯罪的行为也将受到刑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