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Open Source,开放源码)被非赢利软件组织(美国的Open Source Initiative协会)注册为认证标记,并对其进行了正式的定义,用于描述那些源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并且此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发行也不受许可证的限制。
开放源代码的定义由Bruce Perens(曾是Debian的创始人之一)定义如下: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获得源代码的人可自由再将此源代码散布。源代码(Source Code):程式的可执行档在散布时,必需随附完整源代码或是可让人方便的事后取得源代码。衍生著作(Derived Works):让人可依此源代码修改后,在依照同一授权条款的情形下再散布。原创作者程式源代码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后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号码以与原始的程式码做分别,保障原始的程式码完整性。不得对任何人或团体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开放源代码软件不得因性别、团体、国家、族群等设定限制,但若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为例外(如:美国政府限制高加密软件的出口)。对程式在任何领域内的利用不得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业使用。散布授权条款(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软件再散布,必需以同一条款散布之。授权条款不得专属于特定产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个程式组合成一套软件,则当某一开放源代码的程式单独散布时,也必需要符合开放源代码的条件。授权条款不得限制其他软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当某一开放源代码软件与其他非开放源代码软件一起散布时(例如放在同一光碟片),不得限制其他软件的授权条件也要遵照开放源代码的授权。授权条款必须技术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授权条款不得限制为电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纸本的授权条款也应视为有效。
开源不仅仅表示开放程序源代码。从发行角度定义的开源软件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自由再发行
许可证不能限制任何团体销售或赠送软件,软件可以是几个不同来源的程序集成后的软件发行版中的其中一个原件。许可证不能要求对这样的销售收取许可证费或其他费用。
2、程序源代码
程序必须包含源代码。必须允许发行版在包含编译形式的同时也包含程序源代码。当产品以某种形式发行时没有包含源代码,必须非常醒目的告知用户,如何通过 Internet免费的下载源代码。源代码必须是以当程序员修改程序时优先选用的形式提供。故意地扰乱源代码是不允许的。以预处理程序或翻译器这样的中间 形式作为源代码也是不允许的。
3、派生程序
许可证必须允许更改或派生程序。必须允许这些程序按与初始软件相同的许可证发行。
4、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
只有当许可证允许在程序开发阶段,为了调整程序的目的将“修补文件”的发行版与源代码一起发行时,许可证才能限制源代码以更改后的形式发行。许可证必须明确地允许按更改后的源代码所建立的程序发行。许可证可以要求派生的程序使用与初始软件不同的名称或版本号。
5、无个人或团体歧视
许可证不能都有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制在专门奋斗领域内的任何人使用该程序。例如不能限制程序应用于商业领域,或者应用于遗传研究。
7、许可证发行
伴随程序所具有权力必须适用于所有的程序分销商,而不需要这些团体之间再附加许可证签字盖章。
8、许可证不能特制某个产品
如果程序是某个特殊的软件发行版中的一部分,伴随该程序所具有的权力不能只以来于这一发行版。如果程序是从那一发行版中摘录出来的,使用或发行时用的都是那个程序的许可证,分销程序的所有团体都应拥有与初始软件版所允许的所有权力。
9、许可证不能排斥其他软件
许可证不能限制随该许可证软件一起发行的其他软件。例如,许可证不能要求所有与之一起发行的其他软件都是开源软件。
10、许可证实例
GNU GPL、BSD、X Consortiun和Artistic许可证都是我们认为符合开源软件定义的许可证。MPL也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