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学銮:加快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立法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李春亮):网络的产生,便利了网民的沟通,但也使得网民的隐私受到了威胁。在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了发扬网络的善,克服网络的恶,本期《透视中国》栏目,我们专访了长期关注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先生,请他解读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

“网络必须给隐私留下足够的空间”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在网上被公开的现象逐渐增多,网络对公民的隐私保护是否无计可施?

夏:网络的开放性、公开性决定网络上无隐私。这是由于,在一个人员出入皆没有限制的空间,在一个没有成员资格限制的群体,是没有隐私可言的。因为在这里,正像骡马大会一样,是隐私传播的渊薮,谣言产生的平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限制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夏:社会的法制性、管理性决定公民隐私的神圣性,决定了网络需要隐私。网络是IT技术创造的一种新的社会互动平台和社会互动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聚合形式,网络也要受法律的管理和约束,这就是说网络也是需要隐私的。无隐私的社会聚合体是不牢固的,也是不可能持久的。网络要想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必须给隐私留下足够的空间。

“颓废的社会环境是隐私危机的大背景”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有媒体把当下个人隐私频频被侵犯的现象形容为“中国的隐私危机”。您如何看待这一比喻?

夏:网络隐私危机不是偶然的、孤立的,它是当下社会综合面的一个表现。一方面,中国道德价值体系在全线溃退,另一方面,一些有社会良心的人士在那里苦苦坚守,形成光明与黑暗的博弈与较量。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隐私危机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究竟有多大关联?

夏:网络隐私危机反映了中国诚信危机。诚信缺乏导致中国道德体系全面溃退。古人教导我们:感通之道以诚信为本。因此,诚信的缺失导致感通的断裂。这种断裂不仅表现社会人际之间,同时表现在个体与组织之间,而且表现在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网络隐私危机表面上是人与网络技术之间的危机,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危机,是人际感通断裂的表现和结果。

中国诚信危机又加剧了中国信任危机。中国信任危机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教育、文化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但诚信危机进一步加剧了中国信任危机。日益加剧的中国信任危机以及某些地方权威机构的滥判、误判,造成了大众见义不敢勇为、人人退而自保的颓废氛围。这种颓废的社会环境是网络隐私危机的大背景。

“出台‘网络隐私保护法’是当务之急”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络时代如何来保护隐私?利用法律手段治理的可行度有多高?

夏:对于网络上出现的侵犯隐私的行为,必须用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来保护。因此,出台“网络隐私保护法”就成为当务之急。“网络隐私保护法”应该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为基础,结合网络互动的新形式、新特点,详细界定公民网上隐私的范围和对隐私侵犯定性与处罚措施.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网络空间有很强的虚拟性,这会不会给保护隐私的法律实践带来困难?

夏: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是网络上所发生的行为和互动却是现实的。网络马甲是变化的,网络演员却是稳定的。虽然在网络上“马甲”是可以经常变化的,但网络演员却是稳定的,有固定的身份。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前题前提是必须使网络行为是可识别的。因此,这就需要建立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社会的无缝对接认证制度,使虚拟空间的犯罪像在现实社会中的犯罪一样可查、可防、可控。网络隐私保护法立法的基础是,必须仔细定义网络隐私的边界范围、越轨与犯罪的定性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只有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才能使“网络隐私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付诸实施。

同时,每一个网民都必须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克服窥探欲,重视网络隐私的保护。不仅要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重视他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不希望别人侵犯你的隐私,请尊重别人的隐私先;你侵犯别人的隐私先,后你的隐私也不得保,这就是你我地位互换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