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管各国妙招 法国可屏蔽90%不良网站
Hacker 发表于:11年01月12日 11:37 [转载] DOIT.com.cn
2、英国:成立专门组织 管理和严打并举 重在保护青少年
英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并辅之以政府指导。在博客、BBS等网络空间尽情畅游的网民如果利用网络干违法的事情,一定会受到查处。
英国的网络管理工作主要由一个名为“网络观察基金会”的组织负责,在英国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和英国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基金会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了《“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网络观察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主要内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
“网络观察基金会”确立的管理原则认为,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对其他媒介适用的法律对网络同样适用。这家基金会据此制定的网络内容管理措施为:
(1)对外开设热线,接待公众投诉。这家基金会在接到公众投诉后,会评估网上内容是否违法,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就会通过网络IP地址确定该内容的来源,之后将问题移交给相应的执法机构来处理。该基金会同时还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该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如果服务商不这样做,将会受到起诉。
(2)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让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除法律明文禁止的不良内容外,该基金会主张对其余内容分类标注,让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要浏览。
(3)鼓励举报涉及儿童色情、种族仇恨和其他非法内容的网址的行为;
(4)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英国内政部2001年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为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出谋划策。内政部还开展了名为“如何在网上保护你的孩子”的宣传活动,向家长介绍网络的功能、潜在危险及其对儿童可能造成的危害,提供屏蔽危险信息和网站的途径,帮助家长教育孩子不要沉溺网络。
英国教育和技能培训部也设立了专门网站,向家长提供最新的网络安全信息。政府公布了24小时的儿童热线,家长和孩子可以随时就网络问题寻求帮助。在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英国警方经常开展针对儿童色情犯罪的严打行动,例如2004年12月,英国警方开展了代号为“矿石行动”的严打行动,3700 多名男子因从事色情犯罪活动或因浏览、下载儿童色情图片而被逮捕。
3、韩国:网络实名制、法制保障、民间自律和监督
韩国是世界上互联网最普及的国家之一,上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网络的普及使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和使用互联网,为保护青少年,韩国政府从管理、立法、监督和教育几个方面采取行动,加强对网络的管理。
在韩国,各个网站都要求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等的用户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为杜绝虚假信息,网站对每个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上网聊天和发送电子邮件的用户真实资料进行备案,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
对于17岁以下没有身份证的青少年,网站在获取青少年详细信息后,会通过向手机发送密码的方式确认使用者身份。由于韩国手机在销售时必须有身份证明,网络管理部门在需要时可以通过与手机运营商合作,追查上网者的真实身份,对未成年者加强管理,提供保护。
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特别是在不适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由于规定使用者浏览前必须填写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网站与未成年人隔离,也让那些在网上发布有害信息的网民三思而行。网络实名制是韩国网络管理最大的特点,成为网络安全的基础。韩国信息通讯部在推行实名制后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显著。
为了健全网络管理法规,韩国政府近年来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电信事业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法》等与网络信息有关的法案。其中《电信事业法》明确规定,传播淫秽信息、通过黑客手段攻击电脑和网络、传播电脑病毒等属于非法行为,将遭到制裁。
此外,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政府还对与青少年保护有关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增添了与网络有关的内容。如新修改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19岁以下及高中以下学生禁止在晚上10点后出入网吧,从而杜绝青少年在网吧彻夜不归的现象。
除了法制保障,政府还积极倡导民间自律和监督行动。为了在青少年中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韩国相关部门还在小学、初中的德育教科书和高中的道德、市民伦理、电脑等教科书中增添了有关网络伦理的内容。政府还要求教师必须进修信息通信伦理意识的课程,以在教学中向学生正确传授相关知识。
4、日本:匿名不等于放任
日本网民多数习惯以虚拟身份穿梭于博客、留言板等网络空间。日本政府目前虽然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但对于网上各种有害信息并没有放任不管。
日本在2002年就开始实
施《提供商责任限制法》。根据这部法律,若网页或BBS上传播的信息对他人名誉等造成了侵害,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IP地址。根据日本2004年10月修订的一部法律,如果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造成重大人权侵害,法务省相关机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这些信息。
针对如何处理BBS等刊登的集体自杀信息,日本4个电气通信业团体2005年10月也通过了一项行动指南,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警方要求公开自杀预告信息发布者的姓名、住址等资料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履行的手续。
正是因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网络上虽然匿名用户占主流,但网络空间仍然比较有序。